論文提要: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是我國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刑事政策的重大調整,對減少和預防刑事犯罪,保障人權,維護社會穩定,建設和諧社會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它的確立表明我國的刑事政策在新的歷史條件下的發展完善,標示著我國的刑罰思想由側重懲罰報應向懲罰與教育矯正并重的重大轉變。"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提出,是一種科學、理性的回歸,是我們正視社會穩定與犯罪增長關系后的理性回應。本文通過對"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解讀、發展歷程及刑事審判中對如何理解等方面的分析,以《刑法》修正案(七)為切入點進一步認識"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從而闡述了實踐中如何把握這一政策,最后提出構建刑事司法輕罪體系的具體設想。

 

 

一、"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在實踐中的解讀

 

(一)"政策""刑事政策"的概念。

 

1、"政策"的詞源

 

英語中原無"政策"一詞,只有政治"politic",而最早源于意大利語,與其類似的詞,含義為"城邦",即追求善業為目的最廣泛的團體。隨著近代西方政黨政治的發展,從"politic"逐漸演變出"policy"一詞。有"政治""策略""謀略""權謀"等含義,用來指政黨或政府或實現特定任務采取的行為。

 

日本學者在翻譯"policy"一詞時,從漢語中挑選了"""",組合為"政策"。經有關學者考證,我國最早使用"政策"的說法,始見于梁啟超的《戊戌政變記》,此后李大釗、康有為等革命者的文章中也出現了"政策"這一詞。

 

2、"刑事政策"的詞源

 

被西方學者譽為刑事政策之父的德國學者費爾巴哈于1800年最早使用了"刑事政策"一詞。認為"刑事政策"是國家據以與犯罪斗爭的懲罰措施的總和,是立法國家的智慧。

 

而李斯特認為刑事政策系以研究犯罪作用即刑罰作為為基礎的各原則,從而國家依原則籍刑罰及類似制度對犯罪展開的斗爭。

 

(二)我國刑事政策發展歷程。

 

我國古代封建社會不少統治者就曾經提出過"寬猛相濟"的治國策略,包含了治國理政的辯證法,即寬松和嚴厲的政策要因時因勢而用,相互補充,才能保持社會政治的和諧。

 

新中國成立后,我國的刑事政策也根據社會形態的需要逐步調整,主要經歷了以下的幾個階段。

 

1、建國初期,為鞏固無產階級專政,1950年在中國共產黨七屆三中全會上毛主席提出的刑事政策是:"鎮壓與寬大相結合"。

 

2、1956年中國共產黨第八次代表大會,將該政策改變為:"懲辦與寬大相結合"。這一政策被堅持了若干年,1979年還被寫入刑法作為立法依據。

 

3、改革開放初期的80年代,又提出"嚴厲打擊刑事犯罪",為改革開放保駕護航的政策。

 

41997年最高法院報告中正式出現了"寬嚴相濟的政策"的表述。改革開放25年后,200512月羅干同志在全國政法工作會議上明確提出了"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2006年正式將該政策寫入黨的十六屆六中全會決議。

 

(三)刑事審判中如何理解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

 

1、刑事審判工作的目標具有中立性。

 

法院審理刑事案件是在程序正當合法的基礎上依據事實和法律得出的公正結論,不同于公安和檢察機關的價值追求目標,是具有公正性(中立性)的價值追求目標的。不恰當地輕罪重罰,在一定的范圍內甚至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加劇社會階層對立,造成更加復雜的社會矛盾。過重的刑罰超過了公平公正的底線,使罪犯在心理上難以接受,不利于其改造,社會各界也難以認同,勢必會產生消極作用。刑事審判人員在落實寬嚴相濟刑事政策時,務必堅持罪刑法定、罪刑相一致等基本原則,忠于事實和法律審理好每一個案件,保證裁判經得起歷史和人民的檢驗。

 

2、刑事審判工作的價值目標具有長久性。

 

我國當前推行的"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體現的是"輕輕重重,以輕為主"的思想。"輕輕"即總體從立法、司法等各個層面從輕處置輕罪,對輕微犯罪行為人少一點刑罰報應觀,多給予一點人文關懷和適度寬容,處理比以往更輕,即輕者更輕,從而以更低廉的手段達到矯正犯罪的目的;"重重"即從重重點打擊嚴重刑事犯罪,就是對嚴重犯罪的處理比以往更重,即重者更重。刑事審判不能只追求刑法對犯罪抑制所能帶來的短期效應,因此在對我國犯罪態勢進行科學判斷的基礎上,提出"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可以幫助我們對犯罪進行理性思考與沉著應對,而不是只追求刑法對犯罪抑制所能帶來的短期效應。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不僅以""體現刑法的打擊和保護作用,同時又以""體現刑法的教育和規勸作用,從而以刑法的多元化作用應對社會的多元化需求,促進和諧社會主義。

 

3"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體現的政策性更強。

 

在刑事司法中,我們要充分體現"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既要充分運用刑罰手段與嚴重刑事犯罪斗爭,貫徹"嚴懲"的要求,還要落實刑罰的教育挽救功能,體現輕刑的發展趨勢。即使在同一案件中我們也要盡量做到寬中有嚴、嚴中有寬,要善于發揮這一政策的感召力,進一步分化瓦解犯罪分子的攻守同盟,集中人力、物力把打擊的鋒芒對準主要犯罪者。運用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必須依據法律,而不能脫離刑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要求刑事司法應當嚴格依照刑法、刑訴法以及相關的刑事法律,根據具體的案件情況來懲罰犯罪,當嚴則嚴,該寬則寬。

 

二、以《刑法》修正案(七)為切入點認識"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

 

(一)"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是立法政策還是司法政策。

 

"寬嚴相濟"中的"",是指嚴密、嚴格、嚴厲。其來自于懲辦與寬大相結合的"懲辦"。嚴密指立法嚴謹、法網嚴密。立法嚴密能預防懲戒犯罪,防衛社會。嚴格是有法必依、執法必嚴,有罪必罰。嚴厲是指刑罰苛厲,重罪重懲。 雖然同時包含嚴密、嚴格與嚴厲等三個方面的精神,但更應偏重嚴格。有罪必罰,重罪 "嚴打",從而發揮刑罰的威懾力,保護人民,穩定社會,實現預防和控制犯罪的目標。

 

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是刑事立法政策與刑事司法政策的統一。寬嚴相濟之所以是刑事立法政策,是因為法律是刑事政策的條文化與具體化,在刑事立法中應當體現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從而為司法機關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提供法律根據。當然,寬嚴相濟不僅是刑事立法政策,更應當是刑事司法政策,不能認為刑法已經體現了寬嚴相濟的政策精神,因而司法機關只要依法辦案,不需要另行受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指導。

 

(二)《刑法》修正案(七)所充分體現的"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

 

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于2009228日決定通過并實施《刑法》修正案(七)。此次修訂的特點是注意入罪與出罪相結合、從嚴與從寬相協調,較好地體現了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其中集中體現"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的內容為第三條、第十三條和第十四條,分別規定了"寬嚴相濟"兩個方面的內容,這也是"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在立法上的首次體現。

 

1、修正案(七)第三條修改了"偷稅罪",第一次規定了偷稅罪可以免除刑事責任。在經濟生活中,偷逃稅的情況十分復雜,同樣的偷稅數額在不同時期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也不同,因此,偷稅罪的具體數額標準不作具體規定,由司法機關根據實際情況作出司法解釋并適時調整。同時考慮到打擊偷稅犯罪的主要目的是為了維護稅收征管秩序,保證國家稅收收入,對初犯,經稅務機關指出后積極補繳稅款和滯納金,履行了納稅義務,接受行政處罰的,可不再作為犯罪追究刑事責任,以較好地體現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

 

2、修正案(七)第十三條擴大了受賄罪的主體,即將利害關系人也列為受賄罪的犯罪主體。國家工作人員的近親屬或者其他與該國家工作人員關系密切的人,利用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影響力索賄受賄的行為,以及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其近親屬以及其他與其關系密切的人的上述行為單獨規定為犯罪。

 

修正案(七)第十四條提高了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法定刑,處刑提高了5-10年。將該罪的最高法定刑提高到十年有期徒刑,主要是考慮到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在懲治腐敗犯罪的法律規定方面是一個補充性條文,既考慮了嚴厲打擊腐敗犯罪的需要,又考慮到了這種犯罪的特殊性。

 

以上兩條規定是針對目前日益突出的腐敗現象需嚴厲打擊,加重了對此類犯罪的懲處,體現了對貪污賄賂案件從嚴打擊的刑事政策。

 

(三)從"偷稅罪"的修改看修正案(七)第三條的規定。

 

1、罪名的概念不當,調整為"逃稅罪"。我國《刑法》中所稱"偷稅",在外國稱為"逃稅",是指公民逃避履行納稅義務的行為。納稅是從自己的合法收入里拿出一部分交給國家,逃稅與""毫不相干,故將罪名由"偷稅罪"改為"逃稅罪""偷稅"代之以"逃避繳納稅款",一是恢復本來之義,同時也顯示了尊重納稅人權益,充分體現了寬嚴相濟、適時和諧的精神。

 

2、對逃稅罪的初犯規定了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特別條款,這是對偷稅罪的最重大修改。打擊逃稅犯罪的主要目的是為了維護稅收征管秩序,保證國家稅收,同時有利于促使納稅義務人依法積極履行納稅義務,故對逃避繳納稅款達到規定的數額、比例,已經構成犯罪的初犯,滿足以下三個條件可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一是在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后,補繳應納稅款;二是繳納滯納金;三是已受到稅務機關行政處罰,并積極繳納了罰款。

 

(四)實踐中如何把握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

 

1、嚴格執法原則。

 

刑法的主要功能是通過打擊犯罪來維護社會穩定,也通過打擊犯罪,制裁犯罪,制約犯罪。在辦理刑事案件時,首先應明確刑法的主要功能,從整個犯罪構成去把握,正確處理寬嚴相濟刑事政策與罪刑法定原則的關系。寬嚴相濟的""不能超越刑法的規定,絕不能對刑法沒有規定為犯罪的行為以""為名作為犯罪處理,也不能對刑法規定處罰較輕的行為以""為名判處法律沒有規定的較重之刑;寬嚴相濟的""也不能超越刑法的規定,為犯罪分子逃避法律的懲罰。

 

2、全面把握原則。

 

在執行具體的刑事方針政策應當寬嚴結合,全面把握,該寬則寬,該嚴則嚴。在刑事司法工作中,要充分體現"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既要充分運用刑罰手段與嚴重刑事犯罪斗爭,貫徹"嚴懲"的要求,還要落實刑罰的教育挽救功能,體現輕刑化的發展趨勢,即使在同一案件中我們也要盡量做到寬中有嚴、嚴中有寬。(1)人民法院在開展"嚴打"斗爭和各項專項斗爭中,對于屬于"嚴打"重點和專項打擊對象的各類犯罪,應堅持嚴厲打擊,從嚴從重處罰。例如拒不歸案、坦白的,要查清犯罪事實、追捕追訴使之歸案,依法從嚴懲處。(2)嚴打重點對象和專項打擊對象的犯罪,如果具有法定酌定從寬情節,就可以考慮依法從寬處罰,以體現政策感召力,最大程度分化瓦解犯罪分子。例如對投案自首、坦白交代特別是有檢舉揭發等立功表現的,要依法寬大處理。(3)對主觀惡性相對較小,有改造條件與可能的犯罪分子,也可以適當從寬,以幫助回歸社會。例如一些輕微犯罪,過失犯罪的。

 

3、區別對待原則。

 

明確寬嚴適用對象,統一適用標準。對于嚴重暴力犯罪應當適用"嚴打"刑事政策,從重從快,以起到震懾犯罪、警示社會的作用,達到預防犯罪和穩定社會的目的。對于情節輕微、社會危害性不大的犯罪,應當適用輕緩刑事政策,采取非監禁化、非刑罰化的輕緩措施,以盡快實現犯罪人的社會回歸和社會秩序的恢復。具體來說,可以適用輕緩刑事政策的情形為輕微犯罪、一般偶犯、過失犯、中止犯、從犯、脅從犯和防衛、避險過當犯罪,以及未成年人犯罪、又聾又啞或者盲人犯罪的、孕婦或哺乳期的婦女犯罪、嚴重疾病患者犯罪等。即使在同一案件中我們也要盡量做到寬中有嚴、嚴中有寬,要善于發揮這一政策的感召力,進一步分化瓦解犯罪分子的攻守同盟,集中人力、物力把打擊的鋒芒對準主要犯罪者。

 

   4、注重效果原則。刑事審判的結果,應當判得適中,罰當其罪,使受刑者心服口服,能夠認罪伏法。"寬嚴相濟"的政策要求寬有度、嚴有邊,無論從嚴懲處還是從寬懲處都要得到社會的認同,要有利于構建和諧社會。要把具體案件的裁判放到全局中考慮,放到建設和諧社會主義,實現社會公平正義中加以把握。要妥善處理好刑事司法的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關系,找準兩者之間的最佳結合點,最大限度地實現刑事法律的價值功能。

 

三、"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在審判實踐中的適用。

 

適用輕緩刑事政策體現了以人為本和社會公平正義的理念,體現了罪刑法定原則和罪刑相適應原則的精神,對于有效地打擊和預防犯罪,化解矛盾、維護穩定具有重要意義。筆者認為,我國的刑事司法應引入輕罪體系。

 

1、以非刑罰方法為依托作為構建輕罪體系的承載基礎。具體可以引進暫緩起訴措施,擴大不起訴種類,增設"附條件不起訴",引進刑事和解制度,擴大酌定不起訴適用范圍。推行緩刑量刑建議制度,擴大被告人認罪案件簡化審和簡易程序的適用范圍。

 

2、以治安處罰,勞動教養立案為結合實體為構建輕罪體系的核心內容。

 

3、以部分行政處罰為基本對象,作為構建輕罪體系的重要補充,較嚴重的行政處罰涉及聽證的案件可以司法化。

 

4、以成立治安法庭為集中體現作為輕罪體系的框架。例如可設立類似于英美體系中專門審理輕微刑事案件的治安法院的治安法庭,審理輕微刑事案件。

 

綜上,審判實踐中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有利于實現國家司法資源效益的最大化,有效維護社會的穩定與安全,促進社會經濟健康發展。采取區分輕重緩急的策略來區別對待嚴重犯罪和輕微犯罪,將刑罰規制的重點與中心限制于嚴重犯罪,把有限的刑事司法資源集中于打擊嚴重的刑事犯罪,對于輕微刑事犯罪采取較為寬緩的刑罰策略。這樣,對于確保辦案質量,節約司法資源,實現國家司法資源效益的最大化和公正高效司法,意義十分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