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猶不及--輿論監督與審判權獨立沖突之出路
作者:周超 發布時間:2013-04-24 瀏覽次數:541
論文提要:隨著社會經濟的持續發展,我國社會主義法治社會建設進程加速推進,民眾法律意識不斷增強,媒體輿論開始越來越多地關注司法活動,特別是情節嚴重、影響惡劣的刑事犯罪案件的審判。互聯網"貼吧"、"微薄"等新興媒體呈幾何級增長,其數量多、范圍廣、傳播快的特點更是使其實現了對審判活動"無微不至的關懷"。誠然,社會輿論監督是我國司法監督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社會輿論行使監督權的表現形式,體現了媒體和民眾對于重大社會事件及其審判活動的高度關注,并且在此監督之下也確實使得一些社會反響強烈的案件高效公正地解決。然而凡事過猶不及,不少情況下社會輿論監督的過度侵入和不斷越位,不僅產生了一系列不良的社會影響,更是嚴重侵蝕了司法審判權的獨立行使,影響了案件公平公正地審理。本文從分析媒體輿論監督的現狀、積極作用和消極作用入手,為媒體輿論監督定位;再談審判權獨立的涵義和要求,辯證地研究媒體輿論監督與審判權獨立之關系,進而尋找兩者沖突之出路。
一、媒體輿論監督概述
(一)媒體輿論監督的現狀
國家監督和社會監督共同構成了我國的法律監督體系。媒體輿論監督作為一種重要的社會監督形式,主要是指新聞媒體輿論對于國家法律運作的監督。當今社會,在經濟大繁榮、文化大發展的背景下,新聞媒體業發展迅速,其對我國司法活動的監督渠道更加暢通、形式更加豐富。傳統的報紙、廣播、電視、網絡一應俱全,新興的微薄、貼吧、手機新聞更是無處不在,共同成為媒體輿論監督的重要組成部分,形成了一個全天候、多角度、廣參與的"新聞眼"監督系統。
(二)媒體輿論監督的積極作用
1、制約權力行使,反腐倡廉的利器。美國著名法官布蘭狄西說過:"陽光是最好的防腐劑,路燈是最有效的警察。"黑暗是丑惡最佳的溫床,陽光的普照使得骯臟、腐敗、丑陋無處藏身,也使得權力的行使有所顧忌、有所膽寒,而監督即是這一縷寶貴的陽光。媒體輿論充分利用其廣泛性、時效性、實地性的功能特性,已然成為了制約司法權力行使的重要砝碼。在輿論媒體的監督之下,在"趙作海案"中得以實現對刑訊逼供的反思和國家賠償制度的完善;在"鄧玉嬌案"中得以實現對行政權過度干預司法權的對抗;在"許霆案"中得以實現對犯罪行為定性和準確量刑的激烈討論;在"邱興華案"中得以實現對死刑犯人申請精神鑒定的權利的保障。在司法實踐中,媒體輿論的曝光確實使得一部分問題引起社會的廣泛關注和激烈爭論,最終促使相當數量的疑難復雜、社會影響惡劣的刑事案件最終得到高效和相對公正的處理。
2、賦予媒體、公眾話語權,密切聯系群眾的載體。《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35條明確規定:"中國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的自由。"自由話語權是憲法賦予公民的基本權利,也是人民行使當家作主權利的重要體現。賦予媒體、公眾話語權,讓他們自由地表達自己的見解和意見,讓他們發出自己的內心聲音,是尊重公眾對于審判活動關注的重要要求,也是我國民主法治進程的必然選擇。通過傾聽、研究、反饋公眾呼聲的互動過程,加強與社會、與公眾的交流和聯系,及時公開、澄清相關信息和問題,增強司法審判的透明度,樹立起法律的權威。
3、揭露事實真相,滿足公眾的知情權。披露事實、揭發真相是媒體輿論及其工作人員的天職,也是其功能和權利所在。媒體輿論的親臨性和實地性決定了其往往能夠獲取第一手資料,清楚事件的某些重要細節,了解大量不為人知的秘密,在進行必要匯總整理之后公之于眾,還原了事實真相,從而滿足了社會公眾的知情權,引起公眾的廣泛關注,使其共同凝聚成為一股力量,對司法審判施加有益的壓力。而這一系列的調查、公布、關注、審判的過程,實際上也反過來強化了公眾的法律意識,起到了良好的法制宣傳作用,助推了依法治國建設的進程。
(三)媒體輿論監督的消極作用
1、違背事實,放大甚至制造話題。受利益的驅動,為了博得世人的眼球,不少媒體輿論全然不顧媒體的職業道德和新聞人的行為準則,歪曲事實、編造情節、渲染過程、夸大后果,嚴重侵害了犯罪嫌疑人的受公正審判權,損害了人民法院的形象。早已塵埃落定的"藥家鑫案"即是一例,少數媒體先是抓住藥家鑫"農村人難纏"的不當言論,在此之上大做文章,刻意制造"農村人"與"城里人"的對立,造成了不良的社會影響;接著開始"挖掘"藥家背景,通過各種虛假報道將藥刻畫為"高干子弟";最后通過"揭發"審理過程中的"種種黑幕",意圖制造公眾對于審理法院的誤解和猜疑。而然最終在事實面前,這些卑劣的伎倆實在讓人感到痛心和憤怒。
2、素質不高,缺乏基本法律常識。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2條規定:"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不得確定為有罪原則,體現了國際通行的無罪推定原則的基本精神,是我國刑事訴訟邁向民主和文明的一大進步。"(1)然而,少數媒體在報道時,在犯罪嫌疑人未被正式起訴的情況下主動給其扣上"殺人犯"、"被告人"等帽子,先入為主,主觀感情色彩強烈。此外,少數媒體"殺人償命,天經地義"等口號式聲討不絕于耳,以道德、以情感作為判斷依據,充分暴露了其基本法律常識的匱乏和主觀臆斷的弊病。
3、挾持民意,干擾法院獨立審判。少數媒體極力煽動公眾情緒,挾持民意,形成全社會對于犯罪嫌疑人或者審理法院的齊聲討伐,進而向法院和承辦法官施加壓力。一旦審理結果與其事先的"媒體審判"大相徑庭,便將自己立于道德不敗之高地,將矛頭直指審理法院,形成公眾與審理法院的直接矛盾。更有甚者,對審理法院和承辦法官進行無端猜測、妄加指責,編造事實進行無理攻擊。這些"媒體霸權行為",不僅影響了生效法律文書的權威,更是嚴重損害了法官隊伍形象,踐踏了司法的尊嚴。
二、審判權獨立的涵義和要求
審判權獨立,是指人民法院的審判權必須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獨立理論從孟德斯鳩"三權分立"的理論中提煉出來,認為司法權、行政權、立法權應當相互分立且制約平衡。審判權獨立作為一項重要的原則為我國《憲法》所明文規定,體現了國家強制力對于人民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的認可和保障,也體現了人民法院作為國家唯一審判機關的重要地位。正確理解、行使獨立審判權,必須做到以下幾點:
1、人民法院行使審判權,具有獨立性。"法官除了法律,就沒有別的上司。" (2)人民法院依法在權限內辦案,除了服從法律之外,不服從任何機關、社會組織、團體或個人的關于如何審理案件的指示或命令,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干涉人民法院行使獨立審判權。媒體輿論作為社會團體,應當尊重人民法院的獨立審判權,不插手、不干涉、不強加。
2、人民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必須嚴格依法進行。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任何機關、團體、個人的干涉并不意味著人民法院行使審判權是絕對自由的、毫無限制的。這個獨立權有著特定的前提和限制,必須嚴格依法進行,即必須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符合程序要求和實體要求,"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在審理社會廣泛關注的熱點案件時,人民法院應當嚴格依法按程序進行,以事實和法律作為裁判的唯一標準,克服媒體、公眾的不當輿論壓力。
3、人民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是人民法院作為一個組織整體獨立行使審判權,非承辦法官個人的獨立行使審判權。通過審判委員會與合議庭形式,根據民主集中制原則,對社會廣泛關注的疑難案件進行研究討論,不僅可以提高裁判的科學性、說服力,最大限度降低個人因素對案件公正裁判的影響,還可以分擔承辦法官個人所肩負的輿論壓力,對承辦法官進行必要保護。
三、媒體輿論監督與審判權獨立之關系
馬克思主義唯物辯證法要求我們用辯證的觀點看問題,輿論監督與審判權獨立看似矛盾,實則相輔相成、缺一不可,形成一種既對立又統一的辯證關系。
(一)對立:輿論監督與審判權獨立的天生排斥
眾所周知,媒體輿論在傳播新聞的過程中注重新聞的時效性,要求開放,追求自由。這種開放和自由不僅來源于滿足公眾知情權的需要,也是媒體自身的生存之本和及時履行輿論監督職能之必須,這就要求新聞必須具有首創、獨家、轟動的效果,因而在報道的過程中往往忽視了對于事件真實性、新聞報道的客觀性的審查。"新聞重在時效的特點,使它不可能陷入曠日持久的調查,加之法律不可能授予記者類似執法機構那樣強制調查取證的權利","如果以科學家的標準要求記者,不僅新聞時效性談不上,言論自由的生存空間也將喪失殆盡。" (3)因此,如果強調新聞傳播的嚴格審查,則很有可能在審查的過程中即喪失新聞價值。然而,司法審判的過程是一個相對封閉且程序嚴格受限的過程。一方面,司法審判的實體正義要求人民法院謹慎處理當事人訴求,作出公正公平的裁判,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人民法院是當事人尋求公力救濟的最后一道防線,司法審判代表著國家公權力對于訟爭行為的評價,承載著法律的權威和尊嚴。審判人員理應排除一切外部因素的干擾,謹慎、獨立、相對封閉地進行審理,力爭做到公正客觀的裁判。另一方面,司法審判的程序正義嚴格限制了審理的整個過程。"歷史上最早的正義要求看來就是一種程序上的正義。"(4)程序正義是實體正義的重要保證,要求審判人員嚴格依照法定程序對案件進行審理。這種嚴格的程序法定性即給審判人員劃出了一個框架,使得審判人員無法像新聞人一樣自由隨性。法官的職業特性要求法官必須具備理性謙抑的品格和低調謹慎的處事方式。
再者,媒體輿論因為自身法律素養的匱乏,在對一起案件進行評判時,往往會先搶占道德高地,以道德觀和情感上的公平正義為標尺衡量是非對錯,這種道德標準恰好也迎合了同樣不具備法律專業知識的公眾的思想認知標準,容易引起公眾的認可和共鳴,從而吸引公眾的眼球,達到自身的目的;而司法審判則"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這種高度技術性和相對"晦澀性"的評判過程和標準不易于公眾的接收和認可,兩者相比較而言自然前者更受公眾的青睞,因此"媒體常以道德標準責難司法機關依據客觀事實和法律規定所作出的理性判斷,從而將道德與法律的內在矛盾轉化為公眾與司法之間的外在沖突,也引起了司法獨立與媒體監督的沖突。" (5)
最后,在認識事物時,媒體輿論往往進行一種直觀、表面、感性的認識,經常夾雜著大量的感情色彩和主觀喜好,在進行宣傳報道時立場明顯,具有很強的感染力和煽動性,極容易調動公眾基于維護社會公平正義而產生的樸素情緒,重在強調以情感人;而人民法院的審判過程則是一個理性認證、邏輯推理、嚴格適用法律的過程,尊重客觀事實,法官居中裁判,強調以理服人。
(二)統一:輿論監督與審判權獨立的合理兼容。
首先,從兩者的最終價值追求上來說,都是以公平正義作為最終追求。輿論監督通過實地調查、報道熱點、傳播信息、揭露事實來滿足公眾的知情權,引起公眾的廣泛關注,并同公眾一道形成一種無形的輿論攻勢。盡管輿論與公眾所施加的這種壓力只是一種道德層面上的評判,但其最終也是旨在促使事件的公正有效的解決;刑事審判則通過嚴格的法定程序進行證據審查、認定事實,分析法律關系,正確定罪量刑,力求作出公平公正的裁判。
其次,從兩者的實際功能上來說,都有利于限制公權力,保障公民權利的實現。輿論監督以制約公權力為己任,哪里有權力,哪里就應該有監督。輿論監督使得權力的運作曝光于陽光之下,經受公眾的監督和評判,輿論監督是一雙不折不扣的"人民的眼睛";審判權獨立使得人民法院的審判不受任何機關、團體、個人的干涉,不僅可以制約其他公權力的行使,還可以通過裁判糾正不當的公權力保障公民權利。
最后,從我國司法實踐上來看,兩者良性互動、合理兼容。輿論監督通過激發公眾的內心道德評價,引領公眾施加道德壓力,以引起全社會關注及相關部門和官員的重視。這對于杜絕腐敗現象的滋生、權利的恣意濫用,切實保證人民法院審判權的獨立行使具有積極作用;反過來,人民法院通過對社會廣泛關注的熱點案件的公正裁判,又對全社會起到了良好的普法宣傳效果,增強了公眾的法律意識,同樣也提升了輿論監督的信心和能力。輿論監督與審判權獨立的這種相互促進、良性互動,對于營造一個健康向上的社會輿論氛圍,加快我國的民主法治進程大有裨益,也是構件和諧社會的必然要求。
四、解決媒體輿論監督與審判權獨立沖突之出路
輿論監督與審判權獨立是我國民主法治社會必不可少的兩個重要組成部分。"傳媒監督和獨立審判是一對天然的矛盾,如何找到兩者最佳的契合點,使傳媒對司法的監督自由而又不過度,司法對傳媒的排斥合理而又不過分,是目前我們必須認真研究的一個重大課題"。(6)輿論監督與審判權獨立之爭,不可認定一方之勝利,另一方之失敗,兩者的良性互動、協調共贏,方可使整個社會獲益。因此,在面對輿論監督與審判權獨立之沖突時,我們不應回避,應積極主動地在兩者之間搭建起互動協調的橋梁,使兩者在民主法治的軌道上平穩運行。具體來講,可以從媒體、公眾、法院三個角度加以規制。
(一)媒體角度
準確尋找自身定位。媒體作為輿論監督的主體,要想充分正確地行使輿論監督的權利,首先應當準確地尋找自身的定位。"新聞媒體在輿論監督中的角色定位應該是鐵肩擔道義的監督者、實事求是的調查者和客觀公正的第三者。" (7)作為一名監督者,新聞媒體應當堅定地承擔起輿論監督職責,勇于面對社會不正之風,敢于制約公權力的行使,助力防止、克服腐敗行為,使所有問題在法律的框架下得到解決;作為一名調查者,新聞媒體肩負實地調查、查明事實的責任。新聞的真實客觀性是新聞的最大價值所在,而實事求是、深入調查是保證新聞客觀真實的唯一依據;作為一名第三者,新聞媒體應當保持客觀公正。在報道中盡量減少主觀臆斷、刻意渲染,更不得預先進行"新聞審判",應堅持報道事件事實,澄清事件真相,讓公眾了解事件的真實情況。
完善新聞監督立法。我國的新聞監督立法的缺失,是目前輿論監督混亂、社會爭議巨大的重要原因之一。《新聞法》、《監督法》尚未出臺,各項法律法規對于輿論監督的規定也不夠明確,沒有能夠對媒體的輿論監督行為進行制度上的約束。因此,必須盡快出臺相關法律,理順輿論與審判的關系。大體上講,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對媒體輿論監督進行規范:一是媒體介入案件的時間和方式;二是媒體進入法院進行采訪報道必須遵守法院的規章制度;三是嚴格區分媒體對于案件實體、程序報道的不同要求;四是嚴格區分案件不同審理階段的媒體報道尺度。
強化媒體業行業自律。加強媒體輿論也的自律、自管、自查,不僅是媒體輿論更好地行使監督權的需要,是媒體謀求自身生存空間,博取社會廣泛認同的必要措施,也是促進我國媒體業健康發展的要求。在對司法機關的審判活動進行輿論監督時,媒體不僅要以一般的行業行為準則來約束自己,更要將宣傳報道置于法律規定的框架之下,謹慎地處理輿論監督與審判權獨立的關系。另外,互聯網協會、記者協會、新聞工作者協會等行業自律組織要積極發揮其必要的行業監管作用,制定行業行為準則,制裁違規違紀行為,通過監管規范媒體的監督行為。
提升媒體從業人員職業素質。當前社會出現的惡意炒作、虛假報道、歪曲捏造、造謠誹謗、輿論審判等不良現象的發生,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媒體從業人員職業信仰缺失,職業道德下滑。不少新聞人在金錢和利益面前失守道德陣地,甚至觸犯法律底限,媒體業從業人員職業質素亟待提高:應制定更加嚴格的媒體業從業人員資格審查制度,提高準入標準;定期組織從業人員參加主題教育和業務培訓學習活動,并進行嚴格的考核;建立詳盡的從業人員職業檔案制度,記錄從業人員獎懲情況;強化從業人員的服務大局意識,在整個社會積極營造健康向上的輿論氛圍,弘揚時代主旋律。
(二)公眾角度
作為媒體輿論宣傳的受眾,公眾從很大程度上也決定了媒體輿論宣傳的效果和影響。公眾在輿論監督與審判權獨立的關系中也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公眾理性思考,提高自身辨別是非的能力是減少輿論對于審判過渡干預和施壓的關鍵。在日常生活中,面對形形色色、千奇百怪的社會新聞,公眾必須學會進行識別和判斷。"公眾輿論就是一個大染缸。"一件事經過一個人的故意歪曲,可能導致一百個人的無意誤傳,進而以訛傳訛,持續發酵,無限放大。"謠言止于智者",如果在謠言的傳播過程中公眾有能力進行識別,并挺身而出用事實以正視聽,那么對于謠言所造成的輿論傷害可以有效減少,可以防止二次甚至多次傳播所造成的不良社會影響。如何提高公眾辨別是非的能力?筆者認為主要有三:一是學會運用理性思維,抓住事物的本質。通過理性思考去偽存真、去粗取精,不為表象所蒙蔽,不為情感所主導,理性分析問題,糾正"人云亦云"、"三人成虎"的不良風氣,善于獨立自主地進行思考和判斷;二是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識,提升自身的法律素養,增強法律維權意識,用法律的思維分析解決問題,不受媒體或者他人的意志干擾;三是營造良好的社會法治環境,形成人人知法、守法、用法的社會大環境。
(三)法院角度
人民法院作為審判權獨立行使的主體,有責任捍衛憲法所賦予的權力,維護法律所承載的尊嚴,同時也有義務尊重媒體輿論與社會公眾的輿論監督權,將審判權置于輿論監督之下,利用輿論監督促進審判權獨立行使,形成輿論監督與審判權獨立行使的良性互動。
強化人民法院的輿情應對制度。"人民法院司法新聞工作必須適應新的形勢,提高駕馭各類新興媒體的能力,力爭掌握輿情應對的主動權、主導權和話語權。" (8)"疏"勝于"堵",與其讓輿情在輿論的聲討、公眾的質疑中不斷發酵,不如主動出擊,積極應對:一是建立輿情收集評論員制度。人民法院從各庭、局、科、室中抽調精干力量,建立起輿情收集評論員隊伍,各評論員利用各種媒體多渠道、全方位收集、整理、分析涉訴、涉法輿情信息,將該信息及時反饋給相關部門,由相關部門采取措施進行有效應對;同時各評論員根據已知的信息在對應的媒體輿論上進行初步的澄清事實、說明真相,防止輿情惡化擴大。二是將輿情監測控制常態化。傾聽輿情民意,及時處理反饋是人民法院的一項長期艱巨的工作,不可因為一時的"風平浪靜"就稍有放松。輿情的爆發具有不可預見性和不可控性,一旦未能在輿情發展的苗頭階段進行有效導向和控制,即可能向極端趨勢發展而一發不可收拾。人民法院應當設立專門部門,設置專門人員對輿情信息進行監控,并將此作為其日常工作。必要時候對于信息來源、發帖人等實地走訪、傾聽意見,為矛盾的解決創造條件。三是借助多方力量發出權威聲音。輿情的傳播和發酵的途徑是多種多樣的,反饋、澄清輿情的方式同樣也是多種多樣的。人民法院應根據輿情的具體情況,選擇不同的反饋渠道,第一時間發出權威聲音,提高輿情引導效果。為擴大輿情反饋的效果可借助主流網站、報刊、電視等發布與案情相關的信息,也可以采用邀請旁聽庭審、舉辦法制欄目以案說法等形式回應輿論的質疑。
建立法院新聞發言人制度。"歷史的事實證明,在公共事務的信息發布問題上,往往是堵不如疏,無論是何種約束,都不應損傷傳媒監督的機理,不應損傷實施這種監督的內在積極性;約束的總體取向應在于著力矯正傳媒可能或實際出現的重大偏失,而不應集中于限制傳媒的行為空間。" (9)設立法院新聞發言人制度即是糾正輿論偏差,確立新聞報道口徑,滿足社會輿論和公眾掌握法院動態和司法信息的要求的明智之舉。設立法院新聞發言人制度可以參照已經廣泛運作的政府發言人制度,在法院中設立專門的新聞發言機構,也可由辦公室兼職。任命專職的新聞發言人,也可由法院辦公室負責人或分管辦公室的院領導兼任。新聞發言人的職責包括向新聞媒體和社會公眾通報人民法院工作動態和相關重要信息;針對社會廣泛關注的重大熱點案件確立新聞報道口徑,接受媒體輿論采訪;組織協調法院重大宣傳采訪報道活動;宣布法院審判、執行、隊伍建設、人才培養、司法創新等的重大舉措和活動;及時澄清針對本院的相關報道和言論等等。
努力提升法官的職業素養。法官的職業素養不僅體現在其對于法律理論知識的掌握和實踐能力的大小,也體現在法官對于法律的信仰程度和對外界干擾的抵抗能力大小。人民法院必須著力培養、塑造法官的獨立人格,尊重法官的相對獨立地位,同時確保法官對于法律的絕對忠誠,實現法官對于法律的高度信仰,樹立"除了法律,即沒有別的上司"的理念,忠誠捍衛法律所追求的公平和正義。此外,應當提升法官對于媒體輿論的抗干擾能力。當今社會處于信息時代,信息資源豐富且傳播極為迅速,使得輿論的影子無處不在,法官作為生存在信息時代的一員,總是或多或少地受到這樣那樣的輿論干擾。既不能屈從于媒體的"道德審判",又不能熟視無睹地排除輿論的監督權,這就需要法官合理地處理輿論干擾與輿論監督的關系既及輿論監督與獨立審判的關系,努力需求媒體與司法的有機結合點,進而做出公平公正的裁判。
五、結語
"切實轉變思想觀念,克服'恐媒'、'拒媒'、'防媒'等錯誤觀念,真正把媒體作為工作幫手和親密伙伴,把媒體對人民法院的每一次監督,都看作是對工作的推動,尊重媒體,善待媒體,善于和媒體合作,積極支持媒體工作。" (10)輿論監督與審判權獨立就好像一桿天平的兩端,輿論監督一側重一點,審判權的獨立行使即受到嚴重影響,審判的客觀公正性便也無法保證,天平就無法實現平衡;而審判權獨立一側重一點,輿論監督權便顯得無足輕重,沒有了監督的權力即容易膨脹和腐化,天平的平衡也同樣會被打破。因而這就需要我們尋找輿論監督與審判權獨立的平衡點,把握兩者平衡的度。這個尋找輿論監督與審判權獨立的最佳契合點的過程不僅僅是媒體輿論和人民法院的職責,更是我們全社會需要共同努力解決的問題!
注 釋:
(1)王敏遠主編:《中國刑事訴訟法教程》,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第43頁。
(2)馬克思:《第六屆萊茵省議會上的辯論》,《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61年版。
(3)錢蔚,自律與他律:新聞監督中的幾個可資借鑒的原則[J].國際新聞界,1999年第6期。
(4)轉引自楊一平,司法正義論[M].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08頁。
(5)陳波翠:《淺議傳媒監督與審判權獨立》,載于《法制與經濟》,2011年10月,第170-173頁。
(6)景漢朝:《正確把握司法與傳媒的關系》,載于《人民法院報》2009年10月13日第5版。
(7)楊紅梅、胡燕:《輿論監督之管見》,載于《時代金融》2011年第5期中旬刊,第111-112頁。
(8)齊奇:《厘清網絡輿情 沉著應對引導》,《人民司法》2011年第13期,第4-7頁。
(9)顧培東:《論法對司法的傳媒監督》,載《法學研究》,1999年第6期,第23頁碼。
(10)公丕祥:《在江蘇法院新聞宣傳工作會議上的講話》,載于《司法的責任與擔當》,周繼業主編,法律出版社,第393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