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猛:司法公信力建設的法律文化觀照
作者:吳猛 發布時間:2013-04-24 瀏覽次數:494
[內容摘要] 當前我國的司法公信力建設,應重視法律文化的影響和作用。人民法院作為法律文化的實踐主體,要以主動融入"外部法律文化"為目標策略,以科學建構法院文化體系為行動策略,通過構建核心價值觀主導的精神文化、保障公平正義的制度文化、公眾共享的物態文化、兼具研究和傳播功能的學識文化、"忠誠、為民、公正、廉潔"為準則的行為文化、法正風清的廉政文化等六個方面的法院文化體系,推進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文化的發展,促進司法公信力的提升。
[關鍵詞] 司法公信力 法律文化 觀照
司法公信力是指社會公眾對司法制度及司法權力運行過程和結果的信任。影響我國司法公信力的因素有多個方面。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田成有認為,司法公信力不高的問題,很大程度上不僅僅是實踐的結果,而且是先驗的產物,有文化糾結的因素。 其言甚是。毛澤東在《新民主主義論》中指出:一定的文化(當作觀念形態的文化)是一定社會的政治和經濟的反映,又給予偉大影響和作用于一定的政治和經濟。這個英明論斷同樣適用于文化與司法的關系。檢討反思我國司法公信力現狀,切不可忽視法律文化的影響和作用。人民法院作為司法公信力的實踐主體,要重視在推進法院文化建設過程中尋求司法公信力建設的現實理路。
一、從法律文化的歷史和現實視角檢討當前司法公信力的不足
理論界和實務界對我國司法公信力不足的歸因,大多指向司法體制問題、法官素質問題、裁判不公問題等方面。筆者認為,從法律文化的歷史和現實視角檢討當下司法公信力不高的因由,或可尋求我國司法公信力建設的全新路徑。
(一)傳統法律文化的消極因素導致社會公眾法律信仰缺失。傳統法律文化是指在近代以前中國歷史上形成的,具有一脈相承的法律意識、法律制度以及與法律活動有關的行為方式的總和。儒家為代表的主流思想是其文化本源。儒家思想的法價值觀即源于孔子"聽訟,吾猶人也,必也使無訟乎"。從構建和諧社會意義上講,這種觀念至今仍然有進步意義和借鑒價值。但"無訟"觀也直接導致了近代以前社會對"依法維權"的漠視,尤其是民眾對法律的"集體無意識",嚴重阻礙了我國法治環境的建設和發展。
(二)公眾心理的"清官"情結弱化其對司法制度的信任。社會公眾對司法權力運行的信任,首先決定于對司法權力運行社會知覺感性認知的正確性。 在我國漫長的"人治"社會歷史中,社會管理主要通過"禮治"和"德治"進行低成本運作,法治是輔助工具。地方行政官員除管理經濟文化事務外,兼掌"司法"之權。司法公信的建立主要依賴于官吏"青天"與否,和司法制度毫無關聯。即使當今社會,積淀在社會心理深層的"青天"情結也沒有完全消解。通訊"人民法官是青天",就宣傳了湖南省某市人民法院為兩名江西民工討回工傷賠償款,民工連連稱贊辦案法官是"青天"的動人故事。 法官是否公正辦案成為民眾對司法信任的先決條件,而不是基于對司法制度的信賴。當下群眾信權不信法,以上訪尋求權利救濟的事例屢屢發生也是有力的證明。
(三)中國特色法律文化孕育過程中多元價值觀念的沖突擠壓司法公信力。現今我國正處于傳統法律文化與現代西方法律文化、蘇聯法律文化的相互沖突、相互融合過程中,同時"也是傳統法律文化沖突、揚棄自身進而實現創造性轉換的過程" 。王立民編著的《法文化與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一書中指出,當今中國形成了一個以西方現代法律文化為借鑒、以蘇聯法律文化為基礎、以傳統法律文化為依托的多元法律文化系統。并以傳統法律文化的抵抗、現代西方法律文化的沖擊、蘇聯法律文化的堅守為表現態勢 。但是,三者的沖突與融合還沒有生成具有完全獨立意義上的中國特色法律文化。當下中國法律文化的多元性和不穩定性,極易對司法公信力形成擠壓,削弱社會對司法的信任。
二、司法公信力建設中社會主義法律文化的修為
學者梁治平指出:"現在我們正努力實現現代化,但是,現代化首先應該是人的現代化。試想,沒有法律意識的現代化,怎么可能有法制的現代化?" 而實現法律意識現代化,則必須通過先進的法律文化引導和規范。現階段的法律文化是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法律文化。加強司法公信力建設,必須充分發揮社會主義法律文化的作用。
(一)以社會主義法律核心價值觀引領社會公眾法律信仰。在公共信任中對制度和價值觀的信任最為根本。而對價值觀的信任也是建立普遍信任的基礎,能影響普遍信任的水平。 法律文化與法律價值觀緊密相聯,負載不同法律價值觀的法律文化,對社會公眾的影響是不同的。美國當代法學家、斯坦福大學法學院弗里德曼教授將法律文化分為外部法律文化和內部法律文化。認為,內行(內部)法律文化反映出了外行(或外部)法律文化的主要特征 。 二者的統一應當建立在社會擁有普遍認同的法律核心價值觀的基礎上。我國正在建設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由多種核心價值觀所組成。目前與法律文化有關的核心價值觀有:中央政法委提出的"忠誠、公正、為民、廉潔"政法干警核心價值觀、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公正、為民、廉潔"司法核心價值觀,還有檢察院、司法行政等部門也紛紛提出各自的核心價值觀。但都僅僅屬于行業內部法律文化范圍,并不是全體社會成員共享的法律價值觀。只有形成社會普遍認同和共享的社會主義法律核心價值觀,才能實現法律文化的大眾化和馬克思主義的中國化,才可以為司法公信力建設創造內外法律文化相統一的社會環境。因此,需要盡快建構體現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涵蓋我國社會普遍認同的基本價值理念諸如公平、正義、文明、和諧內容的社會主義法律核心價值觀。
(二)以完備的中國特色法律體系強化社會公眾對法律制度的認同。法律制度是法律文化的重要載體,也是司法公信力建設的關鍵。改革開放至今,我國已初步形成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為司法公信力提供了重要來源。但"徒法不足以自行",目前的法律制度并不足以保證社會公眾對司法的信任,還要通過相關的配套制度保障法律實施的效果。如規范法官自由裁量權的制度、推行裁判文書上網制度、法官廉潔辦案制度、錯案責任追究制度等等,從而確保司法權運行過程和結果的公開、公正、公平,使社會公眾發自內心產生對法律制度的信賴。
(三)以開放型的法院文化建設提升社會公眾對司法的信任。法院文化是中國特色法律文化的構成部分。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于進一步加強人民法院文化建設的意見》,明確提出法院文化的概念,即:人民法院在長期審判實踐和管理活動中逐步形成的共同的價值觀念、行為方式、制度規范以及物質表現的總稱。為全國法院開展文化建設提供了指引。需要注意的是,法院文化建設不應局限于法院的自我建設,還應以回應型司法理念為指導,突出開放型建設。一方面要建立法院文化的公眾參與機制。如在物態文化建設方面,可公開向社會征求設計方案,使法院文化的外部符號系統更容易讓群眾接受;另一方面要積極建立法院文化的社會共享機制。"如法院博物館應當向公眾免費開放;法院文化長廊不僅是法官自我教育的基地,也是教育公眾的基地;法院應當為公眾提供更好的服務設施;法院所取得的榮譽與公眾榮譽也應當在法院公眾區域中展出等等。" 從而讓群眾走進法院、感知法官,提高社會公眾對法院和法官以及其履行司法職責的信任度。
三、基于實效性的法院文化體系建構策略
法院文化作為法律文化的一部分,具有內涵豐富、形式多樣的體系性特征。國家法官學院教授呂芳在《法治社會的軟實力--怎么看法院文化的勃興》一文中,對法院文化的體系性構成做如此分析:法院文化是審判活動中法官所共享的基本認知框架,這個框架中最深層面的是精神,中級層面的是精神折射在其中的行為,最為直觀和表面的是法院的各種制度文化。 該文深刻闡述了法院文化的整體化狀態和精神風貌,為建構法院文化體系提供了理論參考。但其中將法院文化局限在"審判活動中法官所共享的基本認知框架"的觀點值得商榷。從法院文化建設所追求的實際效用看,法院文化還應以實現社會公眾對司法工作的正確認知為價值取向,通過法院文化的影響力來增強社會公眾對法院和法官履行司法職責的信任,從而達到內行(或內部)法律文化與外行(或外部)法律文化相統一的效果,進而促進司法公信力建設。
為此,法院文化建設應以主動融入"外行(或外部)法律文化"為目標策略,以科學建構法院文化體系為行動策略。筆者結合所在法院開展文化建設的實踐,建議從以下六個方面建構法院文化體系:
(一)以核心價值觀為主導的精神文化。法院精神文化是法院文化的核心,它是以法官為主體,包括司法輔助人員在內的其他工作人員所共有的價值理念,以及在長期的司法實踐活動中形成的信仰、意識和思維方式等觀念形態的總和。筆者認為,法院精神文化在司法公信力建設上是起到實效,關鍵是如何取得社會公眾的廣泛認同,以及如何實現與社會法律文化的共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人民法院文化建設的意見》中明確提出"公正、廉潔、為民"為司法核心價值觀。今年,中央政法委作出開展"忠誠、為民、公正、廉潔"核心價值觀教育實踐活動的部署。為開展法院精神文化建設提供了理論支持和路線指引。法院精神文化應堅持政法干警價值觀和司法核心價值觀的主導地位,將其內化為干警隊伍的精神支點,并外化于行,做到知行結合。
(二)保障公平正義的制度文化。法院制度文化是法院在審判及管理活動中形成的,為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員普遍認同和執行的規則體系的文化形態她它可細分為組織制度文化、審判制度文化、行政管理制度文化,其中審判制度文化是核心。主要通過建立司法權力運行的規則體系限制和規范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員的權利邊界和行為空間,為正確實施法律提供必要的保障。"公平正義比太陽還要有光輝。" 法院制度文化建設要以公平正義為終極價值目標,積極探索審判執行權力的科學配置、案件繁簡分流及審判流程管理、法官自由裁量權的規范和審判質效管理及績效考核等一系列制度,確保司法正確行使和國家法律的準確實施。
(三)公眾共享的物態文化。物態文化是以實物形態直接表現法院文化的特征,反映法院文化內涵的外觀印象。物態文化的物質性、外觀性,決定其可以通過短期建設就能形成。為此,在近年來的法院文化建設熱中,物態文化建設占了比較突出的位置。也有人因此而表示質疑。筆者認為,適度的物態文化建設很有必要,但必須突出為審判工作服務、促進精神文明建設這個中心。同時,法院物質文明的成果要與社會公眾共享,通過法院開放日、依托法院資源與學校、機關、企事業單位共建法律教育基地等形式,讓社會充分了解人民法院工作,提高群眾對司法的信任感。
(四)兼具研究和傳播功能的學識文化。通說將法院學識文化定義為: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員經過長期積累的、與審判執行理論及實踐相關的知識文化。如上海三級法院編著的《法院文化》就將其概括為:法院群體在長期的審判實踐和管理活動中逐漸形成的具有司法特點并得到共同遵守的知識結構、價值觀念、思維模式、行為準則以及與之相關聯的人文品格的總和。 筆者認為,這個概念是在將"學識"視同"學術"的基礎上所作的狹義理解,不能涵蓋法院學識文化的全部。比如,法官到中小學校宣傳依法維權的法律知識,在巡回辦案時開展普法教育,受邀為行政執法人員講解新出臺的行政法律法規等。這些活動從表面上看是法院在為社會提供司法服務,但實質卻是法院對法律文化的傳播行為。如此,法院學識文化的主要內涵一是法院群體圍繞審判實踐和法律理論而開展的學習研究活動,以及在長期審判實踐和學習中積累的知識成果;二是圍繞社會需求而開展的法律文化傳播活動。
(五)以"忠誠、為民、公正、廉潔"為準則的行為文化。法院行為文化是指司法行為和活動所反映的與司法理念、精神內涵及制度準則相符合的文化特征。與司法公信力建設有直接的關聯。法院行為文化的主體具有特定性,即法官、司法輔助人員及其他工作人員。其行為分類一般區分為從業行為、業外行為和社交行為。從業行為主要指審判執行行為以及相關的制度紀律,必須嚴格規范;業外行為即不得從事與職業行為相關的不正當活動和其他違法活動;社交行為是指法院干警在社會交往方面的純潔性等等。"忠誠、為民、公正、廉潔"政法干警核心價值觀,集中反映了司法及其工作人員的所有行為,它既是法院精神文化的構筑基點,也是法院干警的行為總綱。
(六)法正風清的廉政文化。在法院文化體系中,廉政文化又自成體系,它是法院文化與廉政文化相結合的產物。其內涵是法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員關于廉潔司法的思想、信仰、行為規范及與之相適應的工作方式、社會評價的總和。抓好法院廉政文化,應當自覺遵循客觀規律,嚴格把握基本內容,以法正風清的個性彰顯促進司法公信力建設。
結語:司法公信力是人民法院在行使司法權過程中基于社會公眾的認同度而積累的社會公共信用資源。它在受到社會法治環境、法官隊伍素質、司法裁判公正性等多種因素制約的同時,還受到法律文化的影響。因此,開展法院文化建設要注重發揮法院文化體系各要素的能量,才能起到促進司法公信力建設的實際效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