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離婚訴訟中涉及債務處理的問題越來越多。出現(xiàn)了當事人假借離婚逃避債務,侵害債權人合法權益;通過制造虛假債務,多占財產(chǎn),侵害對方利益等現(xiàn)象。如何妥善處理好離婚訴訟中的債務問題,是審判實踐中需要思考的問題。

 

一、離婚訴訟中,有關債務的類型

 

夫妻雙方對債務的態(tài)度,有以下幾種情況。1、離婚當事人雙方均不提供有外債。這種當事人往往負債較多,且多是共同債務,雙方合意不舉債。2、一方提出有共同債務,另一方否認有債務。明知有債,卻不承認有債,導致法院認證難。3、一方認為是共同債務,另一方為了多得財產(chǎn),而不承認是共同債務。4、一方或雙方搞假債務。虛假的債權人多半屬造假當事人的近親屬。5、一方把個人的違法行為或揮霍所負的債務,稱是共同債務。這種當事人主要掌握了對方?jīng)]有證據(jù)證明是個人債務而為的。6、一方主動承擔全部債務并放棄其他財產(chǎn)分割。這種心態(tài)的當事人多為假離婚,真逃債,企圖使債權人的債權無法實現(xiàn)。

 

二、司法實踐中的處理方法

 

《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guī)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chǎn)不足清償?shù)模蜇敭a(chǎn)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xié)議償還;協(xié)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實踐中,由于法官對法律規(guī)定的理解角度不同,對當事人訴訟目的的洞察程度不同,在處理離婚案件債務問題時,方式方法存在差異。常見的處理方法有:1、對夫妻雙方均不主張債務的,認為民事審判的原則是“不告不理”,當事人不舉債就按沒有債務處理,待債權人主張時,再確定債務的性質和承擔情況。2、一方主張負債,另一方認為不負債,對雙方意見均不支持。不論夫妻共同債務,還是一方個人債務,均不作處理。只有待債權人主張權利時,再予以確認是否屬夫妻共同債務,把該舉證責任分配給債權人。3、 雙方均認可的債務,由當事人協(xié)議承擔或判決雙方承擔一定的份額。

 

三、規(guī)范離婚案件中債務處理的探討

 

首先,要對債務準確定性。即確定夫妻存續(xù)期間的債務的性質,是個人債務還是共同債務。個人債務自然好處理。夫妻共同債務,既然是共同債務,當然就具有不可分性。也就是當然的在這些債務未清償終了前,夫妻就應共同承擔這些債務的民事責任。人民法院應當判決由雙方共同償還,并互負連帶責任,不確定承擔的份額;如未確認是夫妻共同債務的,且債權人也不主張是離婚當事人雙方共同債務的,仍由原債務人償還。

 

第二,應允許債權人參加到離婚訴訟中。確定債務的性質,除由夫妻雙方當事人對債務的性質進行舉證,更重要是要債務人參與訴訟并舉證債務的性質,從而降低人民法院對債務性質的認定的難度系數(shù)。對債權人參加訴訟的程序設置,目前法律規(guī)定屬空白。而大部分法官認為婚姻案件是處理婚姻家庭事務,不宜通知或應債權人的申請讓其參加訴訟。筆者認為,債權人參加到離婚訴訟中,不僅能有助于人民法院對債務性質,同時增加法院認定債務性質的透明度,也減少夫妻雙方對法院處理債務的對立性,更利于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第三、債權人參加到離婚訴訟中的方式。債權人參加到訴訟中,首先是債權人同意的前提下,方可由雙方協(xié)商清償或以共同財產(chǎn)清償。其次是債權人不同意時,債權人可以選擇以下方式保障其權益:1、債權人申請作為第三人。因為債權人對案件的處理結果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根據(jù)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可以第三人的身份申請參加訴訟,或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參加訴訟。在訴訟過程中,離婚夫妻及債權人三方可自行協(xié)商債務的分擔及清償債務的方式、時間、期限。協(xié)商不成,對于夫妻共同債務,人民法院應判決雙方共同償還,并互負連帶責任,不應判決各自償還。當債務清償終了后,履行清償義務較多的一方可依法向履行清償義務少的一方進行分責追償。而法院在審理追償之訴時應充分考慮離婚時財產(chǎn)分割、子女撫育以及離婚后經(jīng)濟狀況、給付能力等情況,注重調解,適度判決。這樣,對夫妻雙方的離婚糾紛、財產(chǎn)分割及債務分擔清償糾紛同時進行處理,可避免債權人在夫妻離婚后,因債權不能實現(xiàn)又向法院起訴,要求離婚雙方償還債務而耗費人力、財力,也減少了法院的訴累。2、債權人另案起訴,法院應中止離婚案件的審理,先行審理債務案件,待債務案件終結后,再恢復離婚案件的審理。此種情況主要是針對債務數(shù)額較大,債權人或債務人的情況復雜,可能涉及除債權人、債務人之外的第三人,如其他家庭成員的合法權益等。其目的是最大限度地保證債權人在債務人離婚前實現(xiàn)債權,防止離婚當事人分完財產(chǎn)逃避債務。同時也有利于查清夫妻債務,更合理地分割夫妻財產(chǎn)。

 

第四、離婚案件當事人不主張債務分擔如何處理。人民法院應當實行當事人舉證與法院公告告知債權人主張債權相結合的方法,先審理債務,后判決離婚。理由在于:其一,能切實保護債權人的權利,遏制以離婚達到逃避債務的不法行為;其二,有利于法院很快查清離婚當事人的共同債務;其三,能有效減少訴累,促進社會穩(wěn)定。將離婚案件當事人的債權人申報債權作為離婚案件審理的前置程序。辦案人員可在審理期間發(fā)出申報債權人公告,作為查明離婚雙方債務的一種手段,通知離婚雙方的債權人及時前來申報債權。公告時間、地點、方式由辦案人員根據(jù)所了解的具體情況而定。但應注意,公告時間須計算在審限內(nèi),不能因此而超審限。當公告期限內(nèi)債權人不向法院申報登記債權或者申報不起訴時,應認定離婚雙方無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