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評日本刑事訴訟中非法自白證據的排除規(guī)則
作者:徐從兵 發(fā)布時間:2013-04-22 瀏覽次數(shù):577
證據作為訴訟活動的核心,必須全面合法。而基于證據合法性的要求,各國均在法律層面設定規(guī)則,用以限制和排除非法證據的收集和使用。其中,又以非法收集的證據作為主要的規(guī)制對象。在亞洲國家和地區(qū)中,日本是典型。
1.憲法。非法證據排除規(guī)則的內容,各國一般都在刑事訴訟法或刑事訴訟規(guī)則中予以確立。很少在憲法這一根本法中具體設定,但日本較為例外。《日本國憲法》第35條規(guī)定:“對任何人的住所、文件以及持有物不得侵入、搜查或扣留。此項權利,除第33條規(guī)定外(相關逮捕的規(guī)定)”,如無依正當?shù)睦碛珊灠l(fā)并明示搜查場所及扣留物品的命令書,一概不的侵犯。搜查與扣留,應依主管司法官署單獨簽發(fā)的命令書得施行之。
可以說,這是日本關于非法證據排除規(guī)則的原則性規(guī)定之一,是正當程序理念的直接體現(xiàn)。正當程序是日本刑事訴訟非法證據排除規(guī)則的最高指導原則。它反映了法治狀況下刑事訴訟的基本邏輯:違反令狀主義進行的搜查、扣押得到的證據材料,不僅違反憲法,也違背了憲法所張揚的正當程序精神,因而必須予以排除。申而言之,以刑法上應受處罰的犯罪行為作為手段取得的證據材料,也應予以排除。日本原本屬于中華法系,沒有重視程序的傳統(tǒng),并不關注正當程序。但日本近代化和現(xiàn)代化卻使其走上了注重程序的道路。明治維新,日本效仿德國,吸收了大陸法系法治的基本原則,強調職權主義、法官能動和形式法治。隨之,審判中心主義原則得以確立,司法裁判權成為刑事訴訟活動的核心權力,而司法令狀成為法院控制刑事訴訟活動的基本手段。二戰(zhàn)后,由于長期受美國的占領控制,英美普通法系法治原則和精神逐步融入到日本的刑事訴訟活動中。其中,正當程序就是突出表現(xiàn)。正當程序是一項憲法原則,任何公權力行為都應遵循,否則即構成違憲。
另外,日本也極其重視非法言詞證據的排除。《日本國憲法》第38條規(guī)定:“對任何人都不得強制其作不利于本人的供述。以強迫、拷問或威脅所得的口供,或經過非法的長期拘留或拘禁后的口供,均不得作為證據。任何人如果對自己不利的唯一證據是本人口供時,不得被判罪或課以刑罰。”這是日本憲法對口供等言詞證據作出的直接限制和排除。以此規(guī)定,只要是通過刑訊逼供等犯罪手段取得的言詞證據一律予以否定。這也表明了日本對通過當事人非自愿途徑獲得的口供的基本態(tài)度,是強制排除,而非裁量排除。
2.刑事訴訟法。日本憲法對刑事訴訟活動中非法證據的作出原則性規(guī)制后,作為“運行之憲法”的刑事訴訟法也同樣對非法證據作出了規(guī)定。《日本刑事訴訟法》第319條規(guī)定,“A.出于強制、拷問或者脅迫的自白,在經過不適當?shù)拈L期扣留或者拘禁后的自白,以及其他可以懷疑為并非出于自由意志的自白,都不得作為證據。B.不論是否是被告人在公審庭上的自白,當該自白是對其本人不利的唯一證據時,不得認定被告人有罪。C.前兩項的自白,包括對起訴的犯罪自認有罪的情形。”第325條規(guī)定:“(對供述的任意性的調查)法院,對于即使是依本法可以作為證據的書面材料或者供述,如果預先未經對該書面材料記載的供述或者對構成公審準備或公審期日供述的內容的他人是否出于自由意志加以調查,仍不得以此作為證據。”
從上述兩條基本規(guī)定仍然可以發(fā)現(xiàn),日本立法上對言詞證據的證據能力,先天持有一種不信任的態(tài)度。這種態(tài)度針對的是國家司法機關,強調司法機關,特別是法院必須要對自白等言辭證據進行任意性調查,未經調查核實,法律否認自白的效力。依照上述規(guī)定,實質意義上的自白證據,必須是當事人完全自愿,不受任何干擾且經法院調查核實后方可。這種對公權力的不信任,我們不能簡單地認為,是仇視和抵制司法機關,而應該理性地判斷。古往今來,個人面對強大的國家司法機器,無不顯得異常脆弱。法治社會狀態(tài)下,人們基于自由的需要和正義的渴求,逐步認識到,訴諸暴力反抗已經無濟于事且還會損害現(xiàn)有自身利益,只有通過民意代表機構——立法機關制定法律,將不信任化為制度,才能約束權力的恣意行使,實現(xiàn)自我保護。
3.司法判例。前文提及,受普通法系的影響,日本國內也是施行判例制度的。日本最高裁判所在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基礎上,通過判例又進一步闡釋非法證據認定和排除規(guī)則。日本最高裁判所通過生效判例,確定下述幾種情況下取得的證據材料不具有證據能力,應予排除:“A.夜間調查的自白;B.沒有取下手銬進行的自白調查;C.出于(司法機關)承諾的自白,具體包括以下幾種:如果自白將不起訴,如果自白就不逮捕并以罰金結案,如果自白將處以罰金,如果自白將盡快釋放,如果自白將得到恩赦,即使自白也不將其作為證據,如果自白將提供興奮等;D.出于詭計的自白:如果詭計使人受到心理強制,從而具有誘發(fā)虛假自白的可能性時不得作為證據。”
日本司法判例通過列舉方式,將常見的各種自白類證據的非法獲得予以排除。覆蓋面廣,列舉全面,表述細致,定性準確。集中體現(xiàn)日本刑事訴訟制度的完善以及對人權保障的重視。以上可資借鑒。
通過對日本刑事訴訟非法證據排除規(guī)則的體系化研析,梳理出兩個顯著特點,以資借鑒。
1.極端重視正當程序。非法證據排除規(guī)則的實質是否認通過非法定途徑取得、獲知的事實資料的證據效力,進而表明證據搜集形式和過程的重要性,不考慮證據資料的內容和證據力。在日本,正當程序從憲法確立、訴訟法的細致化再到司法判例的提煉和補充,成為規(guī)制非法證據的核心原則。當然,并非所有的程序違法都應認定為對正當程序的違反。只有當“程序違法達到重大違法程度時,該訴訟行為才被認定為無效。”也就是說,重視正當程序也需要限度,一般性程序瑕疵并不必然認定是對正當程序的背離。我國沒有重視程序的良好傳統(tǒng),程序觀念至今還未能完全確立。在刑事訴訟中強調和貫徹正當程序原則,不僅能夠剔除非法證據,還能夠進一步提升訴訟程序的正當性,增強社會認同度。
2.慎重對待自白等言詞證據效力。日本關于非法證據排除的最大亮點就在于對自白證據能力的嚴格限制。憲法上原則性宣示,刑事訴訟法剛性設定,司法判例精確列舉。日本這種對待自白(自認)的慎重謹慎的態(tài)度值得我們反思借鑒。究其原因,一方面由于自白等言詞證據極具失真的可能性,國家追訴機關也最有可能在這一環(huán)節(jié)實施相關違法取證行為。因此,針對此項漏洞,必須創(chuàng)設規(guī)則予以彌補。在日本,這種關于自白效力認定的規(guī)則被稱為自白法則。另一方面,是對日本司法實踐的反思,在日本“大部分案件都是自白案件,而且法院一般容易輕信自白,容易采用自白、依靠自白作出判決,而輕信自白很可能侵犯侵犯人權、造成冤案。”盡管我國也確立了不輕信口供之法律規(guī)則,但是過于寬泛,不夠細致,很多具體情形考慮不周全,效果也不甚明顯。近年來,佘祥林案、趙作海案引起了社會的高度關注,我們不去評論案件的性質,單從法律角度就案件自認、供述等證據的審查判斷上,也存在諸多疑點。因此,可以適當借鑒日本的自白證據法則,通過立法或者司法解釋確立口供、自認的細致化規(guī)則,有助于排除和限制非法證據,保證刑事訴訟活動沿著正確的方向行進。刑事訴訟是一把雙刃劍,行之妥當,則犯罪可懲;反之亦會踐踏法權。只有緊緊秉持證據法定原則,才能實現(xiàn)懲罰犯罪和保護人民的有機統(tǒng)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