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紹興年間有一賣油郎叫金孝,年長未娶,與老娘相依為命。一日,挑油出門,中途內急,在茅廁拾得一布裹肚,內有銀約三十兩,喜得回家告知老娘,老娘勸他去找失主。金孝是孝子,聽從老娘話,又返去茅廁。見一外鄉客人,哭天喊地,原來正是失銀人。金孝告知裹肚在我家,問多少銀兩,客人答約四五十兩,若你還我,情愿出賞。圍觀者紛說,依理平分也不為多。金孝領客人取裹肚,客人看到自己裹肚,知銀分文未動,怕金孝要賞錢,又怕眾人主張平分,反使欺心賴金孝匿一半,氣的金孝要拼命。老娘上街喊冤,剛巧縣尹路過,各訴其情。縣尹將雙方帶至縣衙升堂,吩咐庫吏兌核銀為三十兩,眾人作證雖不知銀兩多少,但知是金孝主動承認拾銀的,客人也承認是金孝自認的。縣尹道:“金孝若賴你的銀子,完全可以不拿出,為何要匿一半,他不招認,你如何曉得,可見他沒有賴銀之情,你失的銀子是五十兩,他拾得是三十兩,這銀子不是你的。”客人急了忙說:“小人愿領三十兩。縣尹驚堂一拍:“數目不同,不能冒領,你繼續尋找你的五十兩,此三十兩歸金孝奉養老母,退堂。”眾人無不拍手稱快,客人含羞噙淚而去。

 

這是一典型法官自由裁量范例,縣尹可一判金孝歸還五十兩銀子,裹肚、銀子證據齊全;二判金孝歸還三十兩,金孝自認,可作定案依據;三判客人巫告反坐,遺失物充公。縣尹若選擇一,客觀事實與法律事實不一致,依法律事實,要成冤案。選擇二,便宜說謊的,又悖社會風尚。選擇三,依大宋律不為過,客人無話可說,但未免過些。其實,縣尹早已心知肚明,在情理法上巧妙運用選言判斷,順水推舟,既使拾金不昧風尚得到弘揚,又使欺心小人得到懲處,社會效果與法律效果得到統一,老百姓何不稱快。

 

法官自由裁量權是指法官在審判活動中嚴格依據法律精神,法律規則和道德標準,正確地選擇和適用法律,對具體案件酌情做出正義、正確、公平與合理的評價判斷的權力。法官自由裁量權行使不但要考慮法律效果,而且還要考慮社會效果、歷史文化、傳統風俗習慣。只有這樣,才能使自由裁量權運用的恰到好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