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自加裝電梯傷人被判擔責
作者:蘇州市虎丘區人民法院 游進國 艾家靜 發布時間:2020-09-25 瀏覽次數:771
徐某租賃了一處廠房用作倉庫,一天搭電梯運送貨物時突發意外,導致其受傷構成十級殘疾,于是將租賃出租方和產權所有人訴至法院。被告太陽公司表示電梯是后來自行搭建的,平時只能運貨并不載人,事發時處于停運狀態。近日,蘇州市虎丘區人民法院對這起健康權糾紛案依法判決,被告太陽公司承擔60%的責任,賠償原告徐某16萬余元;徐某對自身損失自行承擔40%的責任。原告不服提起上訴,被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駁回,維持原判。
擅自爬入停運電梯井,意外墜落致殘
經查,案涉房屋所在創業園區整體為宇宙公司所有,其中一幢由太陽公司承租。2016年,經營食品商行的徐某與太陽公司簽訂租賃合同,租下二樓一間房用作倉庫。另查明,在徐某承租上述房屋之前,太陽公司已在該幢房屋內自行安裝了一部臨時電梯供租戶運貨使用。
“2018年7月23日下午,我搬貨進電梯時發現有故障,就從三樓的電梯入口處爬入電梯井中,并最終進入停靠在電梯井中、處于停運狀態的電梯中。”徐某陳述,不料此時電梯鏈條突然斷裂,其隨同電梯一同墜落至一樓。后經鑒定,徐某因外傷致L3椎體粉碎性骨折構成十級殘疾,其將太陽、宇宙兩家公司一道起訴要求賠償。
庭審中,原告徐某表示,電梯是運貨的,但人也可以上去,沒有張貼不準載人的告示。“當時因為沒有找到人,所以才想通過電梯井回到電梯中查看到底是怎么回事。我傷后,食品商行處于停頓狀態,沒有任何收入。”
“案涉電梯并不停靠三樓,且三樓的電梯入口一直處于封閉狀態。”被告太陽公司在庭審中辯稱,發生事故當天電梯處于停運狀態,原告到三樓手動打開了處于關閉狀態的電梯入口并進入電梯井。“按照正常人的理解,除專業維修人員外,任何人都不應進入存在安全風險的電梯井中。”
被告宇宙公司辯稱,涉案電梯不是我公司安裝的,也不是我公司管理的,事情發生后我方才知道新裝了貨梯。
違規私自安裝電梯,存在重大安全隱患
太陽公司表示,涉案貨梯是其自行籌資建設的,是臨時性的貨梯,沒有經過法定的審批和備案手續,安裝后沒有進行檢驗,也沒有安排專業人員進行現場管理,只是供貨物運輸使用,不能載人,日常管理由其負責。
經核定,本案中原告的各項損失為283281.15元。法院認為,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本案中,被告太陽公司在沒有辦理任何審批手續的情況下,違規私自安裝作為特種設備的電梯,存在重大安全隱患。
“太陽公司作為涉案電梯的所有人及管理人,應對該電梯的使用安全負責。”承辦人指出,但其未能盡到安全管理責任,甚至現有證據都不足以證明其對電梯的使用張貼有安全警示標志,所以被告太陽公司對導致原告受傷的后果存在重大過錯,酌情認定賠償原告損失的60%共計169968.69元。
而原告徐某作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對自身安全應盡到審慎的注意義務,應當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會發生的危險事故,但其在應知或者明知涉案電梯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情況下仍自行使用,且在只做運貨之用的電梯出現故障之后,不顧可能發生的危險自行從電梯井進入電梯,并最終導致電梯的鏈條斷裂而墜落受傷,原告自身對事故的發生亦存在較大過錯,應減輕侵權人的責任,最終酌情認定原告應承擔自身損失的40%。
因被告宇宙公司并非涉案貨梯的所有人及管理人,其對本案事故的發生并無過錯,所以原告訴請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請求于法無據。最終法院一審、二審均判決如上。
【法官連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五條的規定: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在沒有辦理任何審批手續的情況下,違規私自安裝作為特種設備的電梯,存在重大安全隱患亦未盡到安全管理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