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六合司法建議改變水利設施管理模式
作者:趙興武 成 媛 李 鈺 發布時間:2013-04-11 瀏覽次數:1009
近日,江蘇省南京市六合區人民法院針對轄區農村水利設施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向有關部門發出司法建議并被采納,改變了轄區內農村水利設施的管理模式,維護了農民利益。不久前,該司法建議被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評為優秀司法建議。
2012年4月,六合法院的法官在審務進鄉鎮中得知,早在2001年4月,馬集水利站就將近1/5的電灌站整體拍賣轉讓給了談某、成某等人。但是,一到育秧播種季節,他們就要求提高灌溉費用,否則就不開機供水。村民多次與其發生沖突。
經法官訴前指導,2012年5月21日,馬集水利站提起訴訟。法院最終判決確認水利站與談某、成某等人簽訂的電灌站資產拍賣轉讓合同無效。
該案判決后,六合法院針對電灌站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向有關管理方發出司法建議:一、在財政條件允許情況下,由街道辦事處出資全部收回已拍賣的電灌站。同時與經營者協商,承擔其一定的經濟損失;二、如不能全部收回已拍賣的電灌站,馬集水利站應與每個經營者在明確產權屬性基礎上重新簽訂電灌站承包或租賃協議;三、對違反承包或租賃協議的約定,擅自提高灌溉價格、嚴重影響當地農業生產、農民生活的經營者,應依法收回其經營的電灌站,切實維護當地農業生產和社會穩定。
該建議受到六合區委、區政府的高度重視,區領導專門作出批示,請區水利局對加強農村水利管理提出要求。
不久前,六合區政府馬鞍街道辦事處向六合法院反饋關于原拍賣電灌站的處理意見:一、對原拍賣的所有電灌站在不損害雙方利益情況下,盡量達成協議收回街道管理;二、對不能達成協議收回的電灌站,按調查實際情況與各所在村承包人協商,爭取重新簽訂協議,明確產權;三、對違反承包協議或轉讓協議規定,擅自提高水價,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當事人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