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看到這樣一則新聞:為鼓勵市民舉報身邊的安全生產問題,某市安監局決定,給予第一季度4位符合獎勵條件的舉報人每人1000元的獎勵。但公告發布已半月,舉報人卻無一露面。

 

這種局面,不禁深思,獎金為何無人敢領?誰阻了他們的領獎路?

 

筆者認為,最主要的原因,莫過于領獎路危險重重,稍有不慎就被打擊報復。最高人民檢察院2010年公布的一份材料顯示,在向檢察機關舉報涉嫌犯罪的舉報人中,約有70%的舉報人遭受到不同程度的打擊報復或變相打擊報復。其中,各類隱性打擊報復舉報人的行為,因其手段合法,行為隱蔽,難以界定,一直處于法律救濟的邊緣死角。試問,這樣的危險獎金,誰敢去冒險?與高調的實名舉報重慶官員的記者朱瑞峰相比,更多的舉報人選擇銷聲匿跡,也是不無道理的。何況他也收到諸多恐嚇威脅的信息,但是他故意搞出很大動靜,我想也是為了自己的人身安全,與低調的隱退相比,這種高調也是保護自己的一種方法。

 

無人敢領,倒不是獎金數額小,而是風險大于獎金收益。據了解,我國《憲法》、《刑法》、《人民檢察院舉報工作規定》等多部法律法規都提及了對舉報人的保護,但并沒有一部詳細的保護舉報人的法律,諸多法律法規中有的也只是一些抽象性、原則性的規定。因此,筆者認為,目前亟待建立健全相關法律規定,切實保護好舉報人的安全和隱私,是解決這一問題的有效途徑。對“隱形手段”打擊報復的行為,要狠抓嚴辦,才能起到以儆效尤的作用。完善舉報的相關制度,才能讓領獎之路暢通,才能讓更多的舉報人無所畏懼的加入到這一方陣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