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槌情潤農民心 百畝荒地變良田
作者:睢寧縣人民法院 張朋銀 吳艷 發布時間:2021-06-07 瀏覽次數:845
基本農田是農村最重要的資源,我國法律明令禁止棄耕拋荒。然而,睢寧縣某社區村民卻反映,土地流轉后承租人拋荒百畝耕田且拖欠租金,睢寧法院依法受理并審結了該起土地租賃合同糾紛案,判決解除了租賃協議,維護了村民的合法權益,現荒地復耕,長出喜人的莊稼,村民們看在眼里,喜在心田。
2015年,原告睢寧縣某社區居民委員會與被告祁某簽訂一份《租地協議》,合同約定由被告租用原告102.26畝土地從事花木種植的生產經營,當年每畝租金1100元,共計112486元,以后每三年遞增10%,先交租金后使用,逾期按每日10%交滯納金,租期15年,同時合同還就其他事項進行了約定。
合同簽訂后,被告交納了第一年的租金,并開始租用上述土地經營。在履行合同中,被告多次遲延支付租金,至2020年下半年被告不僅拒不支付下一年度租金,而且還將承租的百畝耕地拋荒,造成土地資源的閑置與浪費。原告多次找被告協商解決,但被告均不予以理涉。
法院審理認為,原、被告之間簽訂的《租地協議》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雙方均應按約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履行合同中,被告不僅多次遲延并推付租金,而且棄耕拋荒百畝土地。被告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支付租金及拋荒的行為已構成根本違約(棄耕拋荒行為嚴重違法),因此原告享有合同解除權。對合同解除前的租金,被告仍應當向原告履行給付義務。對原告主張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承擔違約責任的訴訟請求,法院予以支持,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九十四條等條款規定,判決解除了原、被告之間簽訂的《租地協議》,并判令被告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原告拖欠的租金。
承辦法官介紹說,我國實行嚴格的耕地保護政策,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閑置、荒蕪耕地。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政策的出臺,不僅有利于農民獲得財產性增收,而且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土地資源的閑置與浪費。但土地流轉政策實施后,土地被拋荒的現象仍有發生,本案就是一起承租人毀約拋荒百畝農田的典型案例。棄耕拋荒行為造成土地資源閑置與浪費,嚴重違反了國家法律和政策規定,嚴重阻礙了現代農村經濟的發展,嚴重損害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農民的利益,應當予以嚴厲打擊。本案的處理,切實維護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農民的利益,為本地現代農村經濟的發展起到了保駕護航的作用,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對此案件要通過廣泛宣傳,讓拋荒治理政策家喻戶曉,形成珍惜土地的強大輿論氛圍,引導農村切實有效開發利用農村耕地資源,加快農村拋荒耕地資源利用與管理,促進特色農業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