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報導,自31日起浙江嚴管嚴懲8類嚴重交通違法行為以來,全省已處罰各類行為近11萬起,其中查處行人“中國式過馬路”的闖紅燈行為8283起。“中國式過馬路”現象的產生固然與紅綠燈設置不科學、從眾心理等主客觀因素有關,但其能夠引發輿論熱議和反思,歸根到底是因為這是一種自持“法不責眾”心理下的從眾違法行為,直接折射出公眾規則意識和守法意識的淡薄。從法律的視角,雖然這種闖紅燈行為屬于輕微違法,但由于其具有相當的普遍性、聚眾性和不確定性,很難全面有效地追究責任,治理難度可想而知。

 

法不在嚴而在于必行。通過嚴厲懲處的手段就是以法律的強制力為后盾,以法律制裁的方式切中人性趨利避害的本能,從而減少和杜絕違反交通規則行為的發生。通過集中警力、專項治理等方式的確會在短時期內會起到立竿見影的效果,對改善交通秩序和保障公眾出行安全都十分裨益。

 

但也應當看到,政府很難有足夠的人力物力來維持如此廣范圍、高強度的執法活動,而執法效果的優劣關鍵還是取決于對交通規則的遵守能否內化為公眾的自覺行動。僅憑國家強制力的威懾至多會使公眾在特定時空環境下不違法而已,是消極被動的守法,屬于守法的低級狀態。而要根治這種陋習就必須使公眾尊重和信仰法律,包括自身自覺守法和抵制他人違法。如果公眾守法的內在需求和心理沒有形成,“中國式過馬路”現象還會死灰復燃,甚至會讓公眾產生這是運動式執法、創收式執行甚至就是作秀等諸多質疑,無疑會影響執法效果和政府公信。

 

平心而論,“中國式過馬路”現象并沒有傷害到社會的根本,且其治理也只是針對普通公眾而言。在社會轉型時期,諸如富二代犯罪、官員公車超標、學術造假等等現象層出不窮,“中國式過馬路”現象相對于這些擁有權力、財富和聲望的社會階層的違法行為只能算是小巫見大巫,其對法律的破壞力、影響力和惡劣程度都遠遜于此。而且,這些違法現象更容易撕裂社會的公平正義,公然踐踏法律尊嚴的同時也傷害了公眾對法律的信任,引發惡劣的示范效應。在特定歷史條件下,當守法狀態普遍不佳時,很容易滋生對法律疏遠和漠視的社會心理,從而助長了“中國式過馬路”等群體違法現象的產生。

 

應當說,法律作為全體公眾行為準則的最大公約數,要保障其信用和權威,就必須使任何違法行為都受到一視同仁的追究,以營造濃厚的尊法、護法的社會氛圍,夯實法治的根基。故而,治理“中國式過馬路”現象不僅要有打破“法不責眾”思維的魄力和勇氣,更要堅持“法不阿貴”的理念,從法治的高度和遠見來打擊、消除特權,做到令行禁止,使得處于社會更高階層的人們能夠帶頭守法,進而形成人人自覺守法的法治境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