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2月的一天晚上,徐某女和丁某男(二人系朋友關系)帶一只黃色拉布拉多犬在所居住的響水縣城某小區內散步。到小區東北角的一處空地,丁某用牽引繩牽著拉布拉多犬,由徐某將該犬的牽引繩解開讓狗撒歡。十分鐘后該犬將在樓下散步的辛某撲倒。辛某被送至醫院進行治療,共花去醫療費五萬余元,辛某因外傷致左側股骨頸骨折行全髖關節置換術被評為九級傷殘。辛某向法院起訴要求徐某和丁某賠償醫療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撫慰金等損失十六萬元。

 第一種意見認為徐某作為犬只的飼養人,涉案犬只從牽出散步到撲倒辛某過程徐某一直都在現場,徐某將牽狗繩解開導致犬只失去控制是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徐某應該承擔全部賠償責任。丁某并未單獨對犬只進行管理或使用,犬只也并非丁某所有,因而丁某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種意見認為徐某和丁某應該共同承擔責任。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理由如下:《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七十九條規定:違反管理規定,未對動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新《民法典》也對此作了相應的規定。本案中,徐某和丁某散步遛狗過程中將牽引繩解開,放任大型犬失控亂竄,造成辛某受傷。飼養動物的管理者并不限于所有人,應包括所有人以外的占有者或管理人。從調取的監控視頻中可以看到該犬一直由丁某牽著,后由徐某解開牽狗繩,該犬處于徐某和丁某的共同控制之下。丁某明知拉布拉多犬體型較大且生性活潑好動,解開牽狗繩容易失控并可能造成他人損害,對徐某將牽狗繩解開的行為也未加以阻止,存在明顯過錯。故丁某應該對辛某的各項損失與被告徐業娜共同承擔賠償責任。響水法院一審判決徐某和丁某共同賠償辛某各項損失合計十四萬元。徐某不服,向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鹽城中院經審理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寄語:隨著生活水平的提高,愛狗養狗人士逐漸增多,犬只確實給人帶來慰藉和快樂,但是養狗人士相應的衛生和安全防范意識卻未能相應提高。有的遛狗中不注意衛生和安全,放任犬只隨地大小便,有的不牽栓狗繩,任由犬只亂跑亂竄,極易造成兒童老人受到驚嚇或者受傷。還有的犬只不注射疫苗,咬人后有造成狂犬病的巨大風險。養狗人士對此必須樹立衛生健康意識和安全防范意識,做到文明養狗,安全養狗,否則將可能面臨一定的法律風險,造成事故的還將承擔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