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正的結果比熱情的接待更讓我感動
作者:俞鐵城 發布時間:2013-03-04 瀏覽次數:1121
“庭長,您的一杯熱水讓我感到溫暖,十分感謝您的熱情接待及耐心調解,但公正的結果比熱情的接待更讓我感動!”老李緊握著我的手真誠地說。
老李是前不久我處理的一起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案的當事人。2011年9月,原告老李與被告某房產公司簽訂商品房認購意向協議約定:原告向被告支付購房意向金50000元,被告負責在江南雅苑正式認購時優先通知原告。協議簽訂之后,老李依約支付了50000元意向金。2012年5月,被告取得預售許可證,但在銷售涉案房屋時未通知老李前來認購。雙方因此發生爭議,老李訴至法院。了解案情后,我決定先進行訴前調解。原、被告如約趕到法庭,我熱情地接待了他們,并分別給雙方遞上了一杯水。簡單的寒暄后,我直奔主題,詢問雙方對案件的意見。原告認為被告的行為違反了雙方的約定并給其造成了損失,要求被告繼續履行合同按536000元的價格出售涉案房屋或者賠償損失460000元。被告認為簽訂協議時其尚未取得預售許可,協議無效,且涉案房屋已全部銷售一空,無法繼續履行,要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針對雙方的分歧,我分析道:涉案意向書是雙方對將來簽訂房屋預售合同的預先約定,并非預售合同而是預約合同,因此,法律對商品房預售合同的強制性規定并不適用本協議。本協議是雙方自愿簽訂且不違背法律的強行性規定,因而是合法有效的。聽了我對協議性質的分析,被告在征詢其律師后表示認同,但雙方對于應否賠償及賠償數額又發生了爭議。我接著指出,被告違約在先,存在過錯,事實上也給原告造成了損失,依法應當賠償;同時又向原告指出,雖然其依約支付了意向金,但是雙方簽訂的預約合同畢竟不是正式的房屋買賣合同,且根據案外人的多個預售合同,房屋的價格存在因時而異、因人而異的情形。故原告主張的賠償金額不能完全支持。之后在明確案情、分清責任、綜合考慮涉案房屋的實際銷售情況的基礎上,經反復磋商,最終雙方達成了一致意見:被告賠償原告各項損失及意向金95000元,并當庭予以交付。于是出現了本文開頭的一幕。
司法為民不能僅僅體現在形式上,更為重要的是體現在行動和結果上。老百姓打官司不是為了享受熱情的接待(當然法官熱情的接待是不可缺少的),而是想通過法院來保障其合法權益的實現。因此,裁判的結果只有依法做到了公正,才能最終讓老百姓信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