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全省法院受理52萬余件民生案

  揚子晚報訊(通訊員 沈高軒 記者 ) 昨日發布的江蘇高院2012年民生權益司法保護報告顯示,去年全省法院對婚姻家庭、教育、醫療、住房、交通、消費、勞動就業和社會保障、生態環境以及涉農等民生案件加強審判和執行力度,共受理52萬余件,同比上升4%,占全省法院所有案件的一半多,有力地維護了公眾的合法權益。

  某超市搞促銷,一老太在擁擠的人群中踩到別人的腳而摔傷,超市該承擔什么樣的責任?裝飾公司打廣告承諾“預算=結算”,各項目造價注明了包含水電造價但后來不認賬,此前的廣告承諾有無法律效力?因故對網絡店家產生不滿,網上發帖詆毀網店并辱罵店主,要不要擔責……昨日,江蘇高院發布了2012年度民生權益司法保護報告,以及十大民生案例,涉及民間借貸、生態環境、通訊消費、汽車質量、保險、旅游、裝修等方面,指導公眾依法維權。

  案例一 家裝糾紛

  廣告承諾“預算=結算” 裝修公司事后不認賬沒門

  一家裝飾公司打出廣告,稱“130平方米精裝3.98萬元,鄭重承諾:預算=結算”,其中,廣告中介紹的在建項目造價,均已注明含水電造價。市民周某看到廣告后,按裝飾公司提供的文本簽訂《裝修合同》及《裝修詳細報價單》合同,約定工程總造價30966.2元。

  合同簽訂后,裝飾公司進場施工。在這過程中,產生了水電項目花費8865元,雙方對是否包含在工程總造價中發生爭議,導致訴訟。

  南京中院審理認為,雙方之間的合同文本均是裝飾公司提供,雖載明“單價依據以預算、變更單單價為準、數量按實際工程量計算”,但該條款是采用格式條款方式寫入合同,未采取明顯的方式予以標注,因而對周某不具約束力。裝飾公司在廣告中明確承諾“預算等于決算”,廣告介紹的在建項目造價也均包含水電改造,該廣告中的該項承諾構成雙方的合同約定,工程總造價30966.2元中應包含水電改造費用。因此,法院判決裝飾公司返還周某多支付的工程款2935.2元。

  【法官點評】

  廣告承諾“具體確定”應視為合同內容

  公眾經常看到的商業廣告一般屬要約邀請,但如果廣告中的說明和允諾具體確定,并對合同訂立及合同價款確定有重要影響的,應當視為要約。該案中,裝飾公司在廣告中承諾“預算等于決算”,該承諾就是“具體確定”,并明確表明了裝飾公司受這一意思表示的約束,因此,即使該承諾沒有載入裝修合同中,也應當視為合同內容。

  案例二 網購糾紛

  網上發帖公開辱罵網店老板 侵犯名譽權被判賠3000元

  葉某開了一家網店,出租虛擬服務器。網民楊某因個人需要,通過網絡向葉某買了虛擬服務器,服務期滿后因未能及時續費,被葉某停機。楊某有些氣不過,在多家網站及論壇發文,不僅歪曲了事情經過,還指稱葉某的服務器太差,呼吁網友不要買,言語中還對葉某進行辱罵,甚至公布了葉某的真實姓名、手機號碼、QQ號、淘寶賬號等個人信息,以發泄不滿。葉某將這些文章拷貝下來,并進行公證,作為證據將楊某訴至法院,索要精神賠償。

  鎮江市京口區法院審理認為,楊某故意在網絡上通過文字謾罵、惡意中傷、侮辱性言論的方式侵害了葉某的名譽權,客觀上影響了葉某的社會評價,理應承擔侵權責任,葉某主張的精神損害撫慰金應予支持,因此判決楊某在全國性媒體上公開道歉、消除影響并賠償葉某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元及公證費損失1000元。

  【法官點評】

  網上言論侵害他人名譽應承擔責任

  網上商品買賣應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受道德規范和法律制約。網友對生產者、經營者、銷售者的產品質量或服務質量進行客觀的批評、評論,不應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但在網上誹謗、詆毀、損害他人名譽的,應認定為侵害名譽權。

  其他8案例

  1、民間借貸中高利貸不受法律保護(揚州中院)

  2、破壞生態環境造成公共利益受損的,環保公益社團可以提起環境公益訴訟(無錫濱湖區法院)

  3、營業廳未盡審查義務錯誤辦理手機號碼過戶手續的,應承擔相應的責任(無錫濱湖區法院)

  4、汽車重要部件反復出現質量問題,銷售者應當更換所售的車輛(無錫市宜興法院)

  5、超市作為經營者應對顧客承擔安全保障義務(南京建鄴區法院)

  6、旅行社擅自將其旅游業務轉讓給其他旅行社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南京中院)

  7、保險公司營銷部人員偽造保單,發生保險事故后保險公司應承擔相應的責任(蘇州中院)

  8、老太超市購物時摔傷,狀告超市獲賠3.9萬(南京市建鄴區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