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投保交強險且無證駕駛發生事故誰來擔責?
作者:蘇州市吳江區人民法院 李小菊 邵曉波 發布時間:2020-07-27 瀏覽次數:759
投保交強險、持證駕車,這是基本常識,也是法律規定機動車所有人和駕駛人的基本義務。但有些人總是抱有僥幸心理,違反法律規定,一旦發生事故追悔莫及。近日,吳江法院就審結了這樣一起未投保交強險、無證駕駛且肇事逃逸的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
2016年8月23日下午13點左右,黃某駕駛車輛在路口起步左轉時,撞上了正巧騎電瓶車橫穿馬路的張某,導致張某受傷、兩車受損。事故發生后,黃某棄車逃逸。后經交警認定,黃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張某無責任。
張某受傷后隨即被路人送往醫院治療,后經鑒定機構鑒定,張某的傷情構成十級傷殘,傷后誤工期為一年。因黃某駕駛的車輛登記在潘某名下,張某遂在治療結束后,將黃某與潘某告上法庭,要求二人賠償其醫療費、殘疾賠償金等各項損失28萬余元。
在法庭調查過程中,黃某向法庭陳述,其對于事故發生的事實和責任認定沒有異議,其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肇事車輛也沒有投保交強險和商業險;但是潘某是實際車主,因為潘某的父親與黃某有經濟糾紛,所以潘某將車輛交由黃某開走了。
承辦法官經審理后認為,因事故車輛未投保交強險,致使張某的損害不能從交強險中獲得賠償,而造成這一結果的原因是車主潘某未履行法定的投保交強險的義務,以及黃某未注意機動車是否投保交強險即駕車上路,所以應當由黃某和潘某二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12萬元內對于張某的損失承擔連帶責任。
對于張某超出交強險部分的損失,因黃某系事故車輛的使用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車主潘某在將車輛交付給黃某時,理應預見到車輛由他人駕駛會產生危險,應合理審查使用人是否具有相應的駕駛能力,但潘某未到庭證明其已盡到合理的審查義務,存在一定過錯,故法院酌情認定其應承擔20%的賠償責任。
經法院核算,張某的損失合計281672.4元,其中交強險項下的損失12萬元,超過交強險部分的損失為161672.4元。故法院最終判決,黃某應賠償張某各項損失合計249337.92元,潘某應賠償張某各項損失合計32334.48元,并對黃某付款義務中的120000元承擔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