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道"是中國傳統里重要的政治和司法觀念,也是對社會秩序進行評判的重要價值標準。"和諧"是中華民族的優良傳統,幾千年來,人們一直奉行和為貴。只有人與人的和睦相處,才能構建現代文明的和諧社會。

 

 

 

被告人毛某因感情問題對其前妻盧某不滿,遂產生與其同歸于盡的念頭。2010423日,毛某將盧某騙至其在廣陵區連運小區的住處,采用雙手卡頸的手段致盧某死亡。隨后,毛某用剃須刀片切割自己的左右手腕,用水果刀搗刺其胸腹部等處,并跳樓自殺未果。案發后,揚州中院依法判處被告人毛某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同時判處毛某賠償民事訴訟原告人盧某某、吉某經濟損失計46萬余元。

 

判決生效后,民事訴訟原告人即向揚州中院申請強制執行。

 

 

 

2011817日,揚州中院立案執行該起刑事附帶民事賠償案件。被執行人毛某已被送至蘇州二十一監服刑。在其名下除一套建筑面積90余平米、價值約50萬元的住房外再無其它財產,該房屋現由其剛剛參加工作的女兒居住。依照最高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應當對該房產進行評估、拍賣,以拍賣所得款項償來履行義務,而剩余部分返還給毛某。鑒于毛某被判處死緩,其刑滿后仍需回家,若將其唯一的住房拍賣,將導致毛某刑滿釋放后無家可歸,而毛某的女兒也將無處棲身,勢必給社會造成不穩定因素。但是該房屋是被執行人的唯一財產,若不將房屋處置,巨額的賠償款將難以兌現,申請執行人的權利也無法得到保護。如何處理,成了擺在承辦法官面前的一道難題。

 

面對"兩難"的現實問題,只有創新才能解決。承辦法官認為,結合本案的具體情況,只有將毛某的房屋部分價值予以變現,才是化解執行難的唯一選擇。而使房屋部分價值變現的最佳對象就是毛某的女兒,為此,必須找到毛某的女兒和親屬進行協調解決!于是承辦法官幾次前往該房屋及其所在社區,試圖找到毛某的女兒和親屬,但她上班的地點離家較遠,每天在家的時間并不長,社區掌握的信息也比較有限,幾次登門都毫無結果。案件陷入了僵局。

 

 

 

面對陷入"兩難"的執行窘境,承辦法官雖然醞釀了幾套執行方案,經過反復推敲,最終確定了最人性化的和解方案,即由毛某的女兒購買該房屋,購房款不足的部分則申請貸款。這樣既可以充分保護申請執行人的權利,同時又可以避免毛某將來出獄后無處安身,也不會加重其子女目前的生活壓力。但這個方案必須征得各方同意才能實施。

 

20111214日,案件出現了重大轉機,毛某的女兒和親屬通過法官留在社區的聯系電話與法院取得了聯系。承辦法官立即與其進行了談話,告知其執行方案,并分析利弊,最終消除了他們的疑慮和抵觸情緒,同意接受該執行方案。毛某的女兒和親屬在表示愿意配合法院執行的同時也提出了因自身的經濟條件有限、無力承擔巨額的賠償費用、希望法官出面做申請執行人的工作、說服他們放棄部分賠償金額的請求。

 

在掌握毛某的女兒和親屬愿意配合法院進行執行的情況后,承辦法官即時通知申請執行人的代理人進行談話,希望其面對現實,并從同情被執行人女兒的角度放棄部分賠償請求。申請執行人的代理人表示理解并同意放棄部分賠償請求。面對雙方就賠償數額存在的差距,承辦法官又動員毛某的女兒和親屬主動上門向受害人打招呼,以求得諒解和同情。201112月底,申請執行人在執行和解協議上簽字,同意被執行人毛某賠償28萬元,但要求此款分兩次付清,第一次付10萬元,第二次18萬元必須在20125月底前付清。

 

 

 

面對已經簽字的和解協議,如何履行的問題,辦案法官又皺起了眉頭。10萬元,對于富人來說不是一個大數目,而對于剛參加工作才幾個月的毛某的女兒來說,無疑是一個天文數字。于是承辦法官多次找其親屬溝通,動員他們想方設法籌到第一筆10萬元首付款。經過他們積極籌措,終于在幾天內將10萬元匯入法院賬戶。而對于第二筆18萬元的款項,只有通過向銀行申請貸款來解決。

 

2012年春節剛過,毛某的女兒就開始忙于向銀行申請貸款,因貸款中心防止購房人惡意套現,拒絕提供貸款。在得知這一情況后,承辦法官立即前往將貸款中心協調,向他們說明情況,將判決書及相關材料提交審批,并告知處置財產后的資金用途。貸款中心最終認定毛某的女兒符合貸款條件。但在放貸時,按發放貸款的要求,買房人還需予交一筆約20萬元的首付款,無奈之下,毛某的女兒又向法院求助,希望法院出面協調解決。就在承辦法官準備前去協調時,毛某的親屬打來電話,稱他們被法院的耐心細致和人性執法所打動,主動提出由他們來負責籌措購房首付款。

2012314日,申請執行人從法院領取了計28萬元賠償款。至此,一起巨額刑事附帶民事賠償案執行完畢,且案結事了。

 

一個好的執行方案的提出考驗的是執行法官的智慧;而使執行方案得以順利完成則需要執行法官付出更多的熱情與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