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發商遲延履行遭遇疫情,責任自擔
作者:蘇州市吳中區人民法院 史華松 發布時間:2021-01-08 瀏覽次數:898
2019年5月,高明夫妻(系化名)二人與蘇州某房地產開發公司簽訂《蘇州市商品房買賣合同》一份,約定高明夫妻購買吳中區某樓盤精裝修商品房一處,總價390萬余元,約定開發公司應于2019年12月31日前交付房屋,逾期交房,開發商應承擔逾期交房違約金。合同簽訂后,高明夫妻已支付全部房屋價款,但因開發公司原因未按期交房。高明夫妻向吳中法院起訴,要求開發商承擔逾期交房的違約金責任。
開發商則抗辯認為,合同履行中遭遇了疫情,導致交房延期,屬合同法規定的不可抗力事件,應免除其違約責任。
法院審理后認為,本案中確定逾期交房期間為2020年1月1日起至2020年3月30日止的三個月。由于當事人約定的精裝修房屋的交付日期為2019年12月31日前,該時間節點并未出現疫情,如開發公司按約交房,并不會遭受疫情影響,故開發公司遭遇疫情系其自身行為所致,不可歸責于購房人。如果免除、減輕開發商責任,也即是令無任何過錯的購房人為違約方開發公司“買單”,顯然有失公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的規定,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故開發公司以疫情為由要求免責無法律依據,法院對該抗辯意見不予采納。法院遂在依法調整確定違約金標準基礎上,判決開發商承擔相應的違約金責任。后開發商上訴至蘇州中院,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