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8月30日中午,王某與被告陳某、周某相約一起游玩,先至泗陽縣李口鎮某生態保護園游玩,后又一起至泗陽縣“莊盧線”西側、黃河故道北側游泳,在游泳過程中王某溺水。2018年8月31日下午14時左右,泗陽縣公安局李口派出所接110指令,在泗陽縣李口鎮某村西廢黃河里發現一具尸體,后民警出警進行了打撈,經確認死者系王某。陳某與周某在王某溺亡后均各自回家,未敢與家長溝通。另查明,2018年8月30日14時40分20秒時,機主為陳某的電話曾主叫過110,但未接通。

泗陽法院經審理認為,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本案中王某和被告某某、周某均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沒有監護人在場的情況下私自從事具有危險性的游泳活動,在王某溺水后,被告陳某、周某應采取與其年齡、智力、行為能力等相適的救助行為,或力所能及的呼救、尋求附近成年人救助等求助行為。根據被告陳某、周某在公安機關詢問過程中的陳述,兩人在王某落水后雖自行采取了救助行為,但未果,后因害怕沒有進行呼救,也未至附近村莊尋求成年人的幫助,在事后也未及時將情況如實告知受害人的家人,兩被告對此存在一定過錯。但該過錯程度較低。綜上,法院判決被告陳某、周某對王某溺水死亡所造成的損失承擔5%的賠償責任。又因被告陳某、周某系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監護人即被告陳某1、周某1承擔賠償責任。

【法官點評】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法律并未直接規定限制性民事行為能力人對于因其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該如何。法院在裁判時也考慮到如果判決限制性民事行為能力人承擔責任,是否會擴大危險,是否會讓其他限制性民事行為能力人限于危險境地。同時也考慮如果不讓限制性民事行為能力人承擔責任,被侵害權益的限制性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權益如何保障。本案判決雖認定限制性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該承擔侵權責任,但是也是充分考慮到同行的限制性民事行為能力人是否采取與其年齡、智力、行為能力等相適的救助行為,或力所能及的呼救、尋求附近成年人救助等求助行為,并未作苛刻的要求,裁判的指引也是防止險情擴大,同時保護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