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期間為配偶還信用卡透支,離婚后能否主張返還?
作者:蘇州市吳江區人民法院 張丹 發布時間:2021-07-13 瀏覽次數:868
法律規定,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締結而成為夫妻共同財產,離婚后仍然屬于個人。但如果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將婚前財產贈與對方,那么離婚后能要求對方返還嗎?近日,蘇州市吳江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離婚后財產糾紛案件,原告要求前夫返還其在婚姻期間自愿為前夫償還的信用卡欠款,最終因缺乏法律和事實依據被駁回訴訟請求。
沈女士和劉先生在一次老鄉聚會上相識,兩人情投意合,后來兩人登記結婚,婚前沈女士將自己名下的一套房屋賣出,收到房款一百多萬。婚后不久劉先生以償還自己名下的信用卡欠款為由求助沈女士,沈女士答應之后便將自己賣房款中的13萬元轉賬給劉先生。后來雙方因家庭瑣事產生矛盾和平分手,雙方簽訂了離婚協議書并登記離婚。后沈女士起訴劉先生,要求其返還13萬元。
沈女士認為這13萬元是她的婚前財產,之所以給劉先生是基于雙方的夫妻關系,只是暫時將該款項給劉先生使用,劉先生承諾在沈女士購房時還給沈女士。而劉先生則認為,雙方當時是夫妻,該款系雙方之間的正常來往,該13萬元用于歸還雙方共同消費所欠的信用卡欠款,是支付雙方之前為沈女士開店和生活支出的款項,另外,劉先生準備將該款用于雙方的共同購房。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該13萬元的交付發生在雙方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且雙方當時處于共同生活狀態,雙方均表示無借貸合意,在雙方登記離婚時,離婚協議中載明“夫妻雙方婚后無共同財產,雙方無其他糾紛”“夫妻雙方婚后無債權債務,雙方無其它糾紛”,因此沈女士主張劉先生返還該款缺乏法律和事實依據,對沈女士的該訴訟請求不予支持。后原告沈女士提起上訴,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