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常熟法院審結了一起名為“投資”實為“借貸”的合同糾紛,原被告雙方經調解最終達成了協議。

2021年4月,章某與付某簽訂合同,約定章某向付某投資21000元,由付某代為買進與銷售300件jk裙子,付某承諾裙子售出后章某能拿回的投資本金和利潤不低于140元/件。同時,雙方還約定,付某如果未能在2021年6月10日向章某歸還上述款項,則需承擔200元/天的利息。后付某將該批裙子全部售出,章某認為付某應返還投資本金和利潤共計42000元。付某未按照雙方約定向章某支付款項,章某遂于2022年1月底起訴至常熟法院,要求判令付某向其返還相應款項。訴訟中,付某認可收到了章某的“投資款”21000元,但抗辯章某起訴金額過高,要求法院依法處理。

法院審理發現,雖然章某與付某簽訂的合同為投資合同,但章某實際并不參與付某的經營管理,且僅享有固定利潤而不承擔經營風險,雙方應為借貸關系。該案經組織調解,雙方達成協議,由付某向章某返還21000元及符合法律規定的部分利息。

法官提醒:

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隨著我國法律對民間借貸行為的嚴格規制,部分出借人巧立名目,以投資款形式來出借款項,以期尋求高息,擾亂了正常的市場秩序。在此提醒廣大市民,借貸關系中的高息部分依法不予保護,切勿為了利益而最終得不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