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用網紅“豬小屁”形象 侵權方遭判罰
作者:常熟市人民法院 胡越 發布時間:2019-09-06 瀏覽次數:718
常熟法院近日審結一起涉及網紅動畫形象“豬小屁”的侵害著作權案件,被告被判停止侵權行為并賠償1萬元。
原告北京創客互動科技有限公司系“豬小屁”系列美術作品的著作權人。原告于2019年7月向常熟法院起訴稱,“豬小屁”系列美術作品上線50天即漲粉200萬,目前該美術作品在“抖音”平臺上的粉絲已高達千萬,具有相當的知名度,被告某商貿公司未經其許可,利用開設的網店銷售擅自使用“豬小屁”系列美術作品的汽車擺件,其行為侵害了原告享有的著作權利,給原告造成了經濟損失,現起訴要求被告公司立即停止銷售使用“豬小屁”美術作品的侵權產品,并承擔其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合計3萬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美術作品“豬小屁”于2018年9月在國家版權局進行著作權登記,著作權人為原告。該美術作品展示的主要形象為豬的卡通形象。在新浪微博,有“豬小屁”形象的視頻展示以及相應的壁紙圖片;在微信平臺,有“豬小屁”形象的系列表情包下載。2018年11月,作品《豬小屁》被中國國際影視動漫版權保護和貿易博覽會組委會認定為“優秀動漫品牌”。
法院審理認為,著作權法上的美術作品,是指繪畫、書法等以線條、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構成的有審美意義的平面或者立體造型藝術作品,具有獨創性。作品的著作權人對作品享有復制權、發行權等眾多著作權利。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復制、發行等方式向公眾傳播其作品的,屬于侵犯著作權的行為,應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本案中,提交國家版權局登記的“豬小屁”的形象表達與描述,在顏色組合、配飾搭配以及整體形象上均體現出創作人員的獨特構思,具有創造性,屬于我國著作權法上的美術作品,原告依法對上述作品享有著作權。而被告某商貿公司在網絡平臺上銷售的汽車擺件的卡通形象,除細節有所不同外,在色彩搭配、線條勾畫、服飾穿著、個性化特征以及整體形象等方面,與原告享有著作權的涉案美術作品構成實質性相似,系對美術作品的模仿與抄襲,且該卡通形象的使用并未得到原告的授權,該汽車擺件應認定為侵權商品。被告某商貿公司作為涉案網店的開設人,在其店鋪內銷售涉案的汽車擺件,其行為亦構成侵權,應承擔停止侵權、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等民事責任。最終判決被告公司立即停止銷售侵犯“豬小屁”美術作品著作權商品的行為,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共計人民幣1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