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后房屋上漲出賣人違約不再出售房屋,買受人起訴法院要求對方退還定金并承擔房屋溢價損失,能否支持?近日,清江浦法院審理一起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件,便遇此情形。

2020年7月,趙某與孫某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一份,約定趙某將位于市區一房屋出售給孫某,房屋總價款110萬元,定金2萬元,首付款50萬元(含定金),2021年10月辦理過戶手續。孫某于當日向趙某支付定金2萬元,并于2020年8月底支付首付款48萬元。因房屋價格上漲,趙某拒絕繼續履行合同辦理過戶。孫某遂訴至法院,要求趙某退還首付款50萬元,賠償房屋溢價損失10萬元。

庭審中,趙某稱合同中已約定了定金條款,其愿意雙倍返還定金4萬元,對孫某主張的溢價損失其并無法預料,不應賠付。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造成對方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履行合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第五百八十八條規定,定金不足以彌補一方違約造成的損失的,對方可以請求賠償超過定金數額的損失。本案中,因趙某違約導致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經評估,該房屋價格已上漲10萬元,不止2萬元,即雙倍返還定金已不足以賠償孫某的損失。孫某雖辯稱溢價損失其無法預料,但房屋價格可能有變動乃是市場行情,作為一般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自然人對該情況應有所預估,其因房屋價格上漲而不履行合同自應承擔因其行為給對方造成的可得利益損失。故依法支持了孫某的訴訟請求。

法官提醒: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信原則,秉持誠實,恪守承諾。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雙方應誠信履行合同。若圖一時之利,行違約之為,最終亦得不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