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員在工作期間發生交通事故死亡,保險公司按責任賠償到位,自身承擔的責任部分能否要求雇主賠償?近日,如東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案件。

2020年5月,被告張某雇請原告親屬李某到其家中建房,下午張某與李某一起外出到廢品收購站出售廢品,在途中李某與案外人王某發生交通事故,李某因交通事故身亡,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李某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事發后原告以機動車交通事故案由向法院起訴,并在法院組織下達成調解協議,保險公司根據事故責任賠償原告合計40萬元,交通事故一次性處理結束。后原告認為李某在交通事故中自身承擔的責任部分應當由雇主張某賠償,雙方協商未果,原告一紙訴狀將被告訴至法院。被告張某抗辯,原告的損失已經在交通事故案件中得到賠償,其不同意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親屬李某與被告張某為雇傭關系,其受張某雇傭,在工作過程中因交通事故受到第三人王某侵害,其與王某為侵權關系,其可根據雇傭關系向張某主張權利,也可以侵權為由向王某主張賠償,兩者法律關系不同,受害人僅能選擇其中之一進行起訴,原告已經以侵權為由另案提起訴訟,侵權人按照事故責任進行了全額賠償,原告的權利已經得到保護,不得獲得雙重賠償,本案中原告就同一損害再次以雇傭關系為由提起訴訟,難以得到支持,最終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提供勞務期間,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提供勞務一方損害的,提供勞務一方有權請求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也有權請求接受勞務一方給予補償,接受勞務一方補償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這一條款的實質是將侵權第三人與雇主之間的關系定義為不真正連帶債務,所謂不真正連帶債務,是指數個債務人基于不同的發生原因而對于同一債權人負有以同一給付為標的的數個債務,因一個債務人的履行而使全體債務均歸于消滅,即只要有其中一方承擔全部給付義務后,受害人的實體權利得到保護。本案中原告親屬李某在被雇傭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身亡,第三人王某已經賠償完畢,李某和雇主王某基于雇傭關系產生的債權債務也就歸于消滅,原告就不能再以同一損害向被告主張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