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黑加粗”并非等同盡到提示說明義務 保險公司仍需擔責
作者:常熟市人民法院 譚逸馨 唐海山 發布時間:2019-05-08 瀏覽次數:677
近日,常熟法院審結了一起因剎車不及時引發的交通事故案件。
2018年8月,唐某駕駛重型自卸貨車行駛至一路口時,因剎車不及,車頭撞向了前方同向行駛的劉某所駕貨車尾部,車輛失控,連續頂到前面兩車,造成四車連環追尾,車輛均不同程度損壞。交警部門出具事故責任認定書,唐某負事故全部責任。事故后,劉某為修車花費1萬元。因賠償事宜協商無果,劉某將駕駛員唐某、車輛所屬公司及保險公司一同告上法庭,要求賠償修理費1萬元。
保險公司認為,肇事車輛用途登記為貨運,應當具有道路運輸許可證,但車輛所屬公司未能提供;而駕駛員唐某應有道路運輸從業資格證,但在江蘇省范圍內未查找到相關信息。按照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保險條款第二十四條規定,駕駛營業性機動車無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核發的許可證書或其他必備證書的,保險人對造成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和費用不負責賠償。條款內容進行了加黑加粗標注,按照該條款的約定,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審理后認為,保險公司雖然對上述免責條款作了加黑加粗標志,但并未明確相應的許可證書為何種許可證書。庭審中,保險公司也明確表示無證據證明就條款內容對投保人盡到了說明義務,故該條款不能對投保人產生約束力。最終法院判決保險公司在保險范圍內賠償原告損失1萬元。
法官點評: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