捕殺、買賣野生鳥類!不光坐牢,還要賠105萬!
作者:如皋市人民法院 鄭森林 發(fā)布時間:2021-01-13 瀏覽次數(shù):1147
鳥類是大自然的“醫(yī)生”,是人類的朋友,在生態(tài)系統(tǒng)中發(fā)揮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可一些人為滿足私欲,將獵捕、交易的黑手伸向人類的這些朋友。
日前,如皋法院長江流域環(huán)境資源第二法庭對一起涉3530只斑鳩、麻雀的江蘇特大刑事附帶民事“獵鳥案”作出一審判決,首犯羅某、周某犯非法狩獵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數(shù)罪并罰,分別被判處一年和一年九個月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胡某等8人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被判處拘役一個月至有期徒刑六個月不等,邵某等4人被判處罰金三千至四千元,上述14人與另外4名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被告人共計賠償野生動物生態(tài)資源損失105.9萬元。
貪心起,黑手伸向野鴿子
家住興化市的羅某、周某都有正當職業(yè)。羅某練得一手好彈弓,平日也備著彈弓、鋼珠練習。一次偶然的機會,周某與羅某相識,周某向羅某學起了彈弓打鳥。兩人在教學彈弓過程中,貪心漸起,將彈弓瞄準了周邊樹林里的麻雀、斑鳩等野生鳥類。
2018年8月至2019年9月期間,羅某、周某多次夜間共同或單獨至興化市的多處樹林內采用強光手電照射、彈弓、鋼珠擊打的方法,非法獵捕斑鳩、麻雀等野生鳥類共3530只。
覓財路,同向飯店謀推銷
隨著羅某、周某非法獵捕的麻雀、斑鳩等野生鳥類數(shù)量越來越多,銷路成了頭疼的事。于是二人便在每次捕獲野生鳥類后,分別向胡某等飯店經營者或廚師進行兜售牟利。其中,共同獵捕的鳥類收益共同平分,各自獵捕的鳥類由各人自行出售或二人互相代為銷售,收益歸各自所有。
胡某、邵某等飯店經營者或廚師,明知羅某、周某所提供的麻雀、斑鳩系非法獵捕所得,仍然來者不拒,多次進行收購,或者加工成菜品銷售牟利,或為給他人食用。其中,僅僅潘某、徐某二人便各自收購了上千只,這些麻雀、斑鳩均由此流入餐桌,在當?shù)卦斐蓸O為惡劣的影響。在這一過程中,羅某共得贓款6774.5元,周某違法獲利20672.5元。
雷霆至,濫食鏈條一朝滅
2019年9月20日晚,羅某在樹林內非法獵捕時被興化市公安民警當場抓獲,現(xiàn)場查獲其獵捕的斑鳩3只、白頭鵯19只。經立案偵查,羅某、周某、胡某等十余人形成的非法獵捕、出售、收購的野生鳥類利益鏈條浮出水面,非法狩獵者羅某、周某及非法收購、銷售野生動物者胡某等16人相繼落網。
經鑒定,羅某、周某捕獵的山斑鳩、珠頸斑鳩等野生鳥類均屬于《野生動物保護法》明令禁捕的“國家保護的有重要生態(tài)、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俗稱“三有動物”)。經興化市價格認定中心鑒定,麻雀、斑鳩、白頭鵯等野生鳥類的基準價格為300元/只。
如皋法院經審理認為,羅某、周某違反狩獵法規(guī),采用禁用的方法,非法獵捕麻雀、斑鳩等野生鳥類共3530只,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jié)嚴重,均構成非法狩獵罪。羅某、周某明知對方非法狩獵的系野生動物仍然互相代為銷售,胡某等12人明知麻雀、斑鳩等系非法狩獵所得野生動物而予以收購,均達50只以上,均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
羅某、周某等14名被告人及其他4名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被告人,根據(jù)各自的涉案價值及共同責任范圍承擔相應份額的侵權責任。
綜合各被告人自首、坦白、是否退出違法所得、侵權責任范圍、生態(tài)損失賠償情況等情節(jié),遂作出上述判決,作案工具強光手電2只、彈弓6把、彈珠435個、手機1部,被依法沒收。
法官說法
“野生鳥類是自然生態(tài)系統(tǒng)的重要組成部分,在生態(tài)系統(tǒng)中起著維護生態(tài)平衡的樞紐作用,是判斷環(huán)境質量的一個重要指標。即使是對于城市而言,鳥類群落對維持城市生態(tài)平衡也具有十分重要的價值。為此,國家相關法律明確規(guī)定禁止非法獵捕麻雀、斑鳩等國家保護動物。” 如皋法院分管環(huán)境資源審判工作的顧雪紅副院長認為,“沒有買賣就沒有殺戮。人民法院不僅依法嚴厲打擊非法獵捕、殺害野生動物等源頭犯罪行為,也依法懲處非法收購、運輸、出售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犯罪行為。造成生態(tài)環(huán)境資源損害的,侵權人還應當承擔相應的生態(tài)賠償責任。”
顧雪紅副院長表示,“本案的判決,彰顯了人民法院依法懲治非法野生動物交易犯罪,革除濫食野生動物陋習,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決心,同時也警醒全社會從自我做起,拒絕濫捕濫食野生動物,共同維護美麗的地球家園。”(文中當事人皆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