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河追竿死亡,責任誰擔?
作者:常熟市人民法院 趙麗丹 江錄夢 發布時間:2020-05-22 瀏覽次數:756
近日,常熟法院調解了一起罕見的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案件。
2019年某日,李某與幾名好友相約至某魚塘釣魚。當天下午,因魚竿被魚拉進魚塘,李某跳入魚塘試圖撈回魚竿。后同伴發現其在魚塘中央掙扎,待喊人幫忙并報警后,為時已晚,李某不治身故。該魚塘是由馬某和張某承包經營的,故李某家人訴至法院,要求張某和馬某對李某的死亡承擔50%的賠償責任。
案件審理中,承辦法官耐心進行法律釋明,從李某自身的安全意識與魚塘主的安全保障義務的責任進行劃分,表明李某作為成年人應預見到自己跳河追魚竿的后果,自身應承擔主要責任。在法官的協調之下,魚塘經營者馬某和張某對李某的死亡深表同情,愿意承擔補償責任。雙方達成調解協議,兩位魚塘經營者按照損失的10%對李某家屬進行了一次性賠償12萬元,案結事了。
[法官提醒]
隨著天氣逐漸轉暖,釣魚成為很多人閑暇時的娛樂選擇。在釣魚的過程中,應時刻注重自身安全,無論發生何種情況,生命安全都是第一位的。同時提醒魚塘的經營者們應當在魚塘周圍設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標志,并配備相應的救生設施,以及時應對一些突發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