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身患重癥,丈夫辯稱基于家庭生活和經營實際,缺乏承擔高昂藥費的能力,這可以成為放任妻子生命流逝的理由嗎?8月27日,隨著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書的送達,這起夫妻扶養糾紛案畫上句號。法院判決,被告武偉(化名)對原告肖平(化名)應盡夫妻扶養義務,立即給付肖平醫療費30萬元。

得知患癌  積極治療

2013年,漸漸走出上段失敗婚姻的肖平與武偉相識,二人于同年登記結婚,并很快迎來了愛情的結晶。為了讓妻兒有更好的物質生活,武偉與肖平商量貸款購買了兩輛貨車,掛靠物流公司經營貨物運輸。肖平則專心在家料理家務、照顧小孩。兩口子分工明確,日子不是很富裕卻格外安逸踏實。

2017年的初夏,一道晴天霹靂忽然而至,給這個幸福的家庭蒙上了厚厚的陰影。肖平突然開始咳嗽、發燒,本以為不是大問題,但身體一直未見好轉。武偉陪著肖平到醫院進行檢查,診斷結果為右肺癌。盡管一時難以接受,但肖平并未放棄自己,她輾轉上海、北京等地尋求治療。

2017年8月,肖平在醫生的建議下開始服用克唑替尼靶向藥。病痛的折磨,加上長期服用大量藥物,肖平開始食欲不振,身體日漸消瘦。為了維持生命,她一直堅持服用靶向藥,但昂貴的藥物對這個普通家庭來說是很大的負擔。肖平花光了自己婚前自有資金,并向親友借錢購置藥物,醫療、購藥費用近達60萬元。

治療分歧  對簿公堂

肖平生病期間,武偉會幫著進行護理和照料。但長期看不到未來的等待與付出,讓武偉和肖平的家人之間產生巨大的矛盾,雙方對肖平的治療方案形成分歧。武偉認為自己的能力有限,無法承擔肖平的藥費。肖平的家人看著自己的女兒、姐姐躺在病床上堅持與病魔作斗爭,淚水中滿是無奈與不甘,希望武偉能支持肖平繼續治療。

為了讓丈夫履行義務,長期住院治療的肖平將丈夫告上法庭,并委托妹妹作為代理人。請求判令武偉履行夫妻扶助義務,立即支付醫療費30萬元。

訴訟過程中,因治療需要,肖平申請先予執行,請求武偉先行給付10萬元,并提供了擔保。法院審核后依法作出先予執行裁定,并移送執行。武偉不服裁定,向法院申請復議。法院審核后,作出復議決定書,駁回武偉復議申請,維持原裁定。武偉向朋友借了錢,全額繳納先予執行款,法院依法轉交給肖平。

審理中,武偉辯稱,自己與肖平婚姻存續期間貸款購車,尚有大量貸款未還,此外還有老人和小孩需要撫養,為了生活和經營需要,已開設了多張透支卡用于資金周轉,難以籌集30萬元。病情好轉的原因有很多,肖平病情有好轉并不表示是服用了克唑替尼的結果,對其要求購買靶向藥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即使服用昂貴的要也無法保證肖平能活多久。

依法審理  公正判決

海安法院審理后認為,夫妻間相互扶養是我國現行婚姻法規定的法定義務。武偉與肖平自愿登記結婚,婚后育有一子,夫妻間感情穩定,應該履行相應義務。肖平患病期間傾盡所有,積極治療,武偉在這特殊時期應以治病救人為首要任務,無論人力還是物力上都應盡全力予以配合、支持。結合肖平現階段的情況,可以通過服用具有極強針對性地靶向藥治療,肖平和其家人都未放棄,武偉沒有不積極支持治療之理。對于武偉辯稱基于家庭生活和經營實際,其經濟能力有限,但相對于救護肖平的生命而言,法院不予采信。況且,肖平是在已經花費近60萬的情況下,就后續治療所需費用向武偉提出給付30萬元的要求。

對于使用靶向藥的必要性、合理性,不僅有醫院相關醫囑為依據,而且經過肖平治療過程中的相關檢驗,其病情好轉、生命延續就是最好的回答。根據目前人類的醫療水平,誰也無法保證肺癌經此治療就能得以痊愈,但這不能成為推翻肖平以此藥物進行治療的理由。肖平的訴訟請求,法院依法予以支持。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作出上述判決。

一審判決后,被告武偉不服提出上訴。南通中院經審理認為,一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點評】

夫妻之間具有相互扶養的義務,有扶養能力的一方,對于患有重病、經濟困難的配偶,必須主動承擔扶助供養責任。夫妻扶養義務是基于夫妻身份關系而產生的法律規定的義務,具有法定性和強制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一方,有要求對方付給撫養費的權利。”

本案中,肖平在其與武偉夫妻存續期間患病,武偉作為丈夫應當積極履行扶助義務,幫助肖平治療,積極籌集醫療費用。武偉對于兩車還貸、收益和支出均系口頭陳述,并無相關證據證明其無能力履行扶養義務。對于肖平使用靶向藥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相關醫療機構出具的醫囑等證據予以佐證,武偉對此雖有異議但未能提交其他權威、專業的可代替醫療方案。因此,法院在肖平已支付60萬元治療費的情況下,結合肖平目前治療需要,判決武偉支付30萬元是符合法律規定的。

夫妻本是同林鳥。富貴時共同分享,貧困時也應相互扶持。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生活中出現的坎坷,需要雙方一起克服。身患重病的妻子需要的是關愛和支持,丈夫應該積極幫助治療。生命永遠重于金錢。

    【法條鏈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九十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