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過五旬的老王一直從事廢舊金屬、家電的收購,與同在昆山的老楊是同鄉(xiāng)也是同行,由于倆人“業(yè)務”有交叉,經(jīng)常一起合作收購廢舊物品,曾經(jīng)也有過一段合伙的經(jīng)歷,一次共同收購廢舊彩鋼棚的經(jīng)歷,讓倆人陷入了一場官司。

    2018年9月,家住昆山千燈的市民陳先生因民房拆遷,想把自家二樓陽臺的鋁合金彩鋼棚賣掉,便讓他老婆找來了附近廢品收購站的老楊,雙方口頭約定廢舊鋁合金窗和鐵棚全部由老楊回收,以700元的價格成交。老楊通過現(xiàn)場查看,覺得自己一個人“搞不定”,想起老王是這方面的“老手”,就電話通知老王一起過來“賺點小錢”。

    老王到來后,他們先把鋁合金窗拆了下來,后來老楊把鐵棚的螺絲卸了,倆人一起用繩子系住鐵棚的柱子,想把鐵棚拉倒,但未成功。老王作為“熟練工”,就爬梯子上二樓用錘子和撬棒去拆鐵棚,老楊就在下面看著并拉動繩子,撬棍撬了一下之后鐵棚竟整體落了下來,老王也從2樓摔到地上,受傷嚴重,嚇傻了的老楊趕緊讓人撥打120。

    老王被送往昆山市某醫(yī)院門診治療,后轉至復旦大學附屬中山醫(yī)院青浦分院住院治療,先后住院共28天,診斷為開放性顱骨骨折、右側股骨骨折、右側髕骨骨折等,共花費醫(yī)療費19萬余元。出院后,老王認為自己受老楊雇傭去陳先生家干活,老楊應該承擔賠償責任,而陳先生為此負有連帶責任,但幾次協(xié)商都無果而終,無奈只能將兩人告到昆山法院。

    在法庭上,老楊認為雙方之間不存在雇傭關系,屬于“臨時性合伙”。在拉彩鋼棚的當時,老王認為自己比較有經(jīng)驗,到二樓獨自拆卸,拆卸過程中老楊也沒有拉繩子,老王受傷主要是因為是其疏忽大意造成的。陳先生的想法就更簡單了,自己交易對象是老楊,老王的到來與他無關。

    法院審理后認為,陳先生將廢舊物收購的拆卸工程發(fā)包給老楊,雙方之間形成了承攬合同關系。老楊與老王協(xié)商一起承攬,結合雙方從業(yè)的經(jīng)歷及曾合作收購廢舊物品的習慣,雙方之間不存在控制、支配和從屬的雇傭關系,應認定為合伙關系。陳先生明知拆卸彩鋼棚及支架系高空作業(yè),對選任拆卸人員并未審慎注意,且未盡到一定的監(jiān)管職責和安全防護義務,故法院酌情認定陳先生對老王的人身損害承擔20%的賠償責任。老楊作為合伙人,明知老王不具備相應資質仍任由其高空作業(yè),未盡提示注意義務,且在彩鋼棚處用繩子拉拽,可能使頂棚松棟,是導致老王摔落的重要原因,故應承擔與其過錯相對應的30%的賠償責任。老王從事高空作業(yè)不注意安全防護,其自身存在一定過錯,法院酌情認定其自負50%的責任。最終法院判決老楊賠償老王5.7萬余元,陳先生賠償3.8萬余元。

    法官說法:我國法律規(guī)定,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對第三人造成損害,定作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定作人對定作、指示或者選任有過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高空作業(yè)具有相當危險性,相關單位或個人在選擇承攬人時不僅需要了解對方資質,更應該盡到相應的提示、注意義務,承攬人也應在符合要求的能力、條件范圍內(nèi)“攬活”,否則一旦出現(xiàn)事故,都將承擔一定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