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氣無邊,流水無界。滬蘇浙皖時空一體、山水相連,圍繞推進生態綠色一體化發展,第十一屆長三角地區法院司法協作工作會議5日在蘇州召開,以“加強環境資源司法保護共筑綠色美麗長三角”為主題,簽署《長江三角洲地區人民法院環境資源司法協作框架協議》。這標志著,四地環境資源審判全面攜手,同守長三角一江清水、萬里碧空。

跨域污染頻發,亟待強化區域司法協作

10月25日,國務院作出《關于長三角生態綠色一體化發展示范區總體方案的批復》,長三角生態綠色一體化示范區建設按下“快進鍵”。近兩年來,長三角地區跨域傾倒、異地傾倒事件時有發生。長三角地區人民法院5日聯合發布的8起典型案例中,就有多起影響大、危害重的非法傾倒垃圾案。

倪炳松等人跨省向長江傾倒生活垃圾污染環境案中,浙江省桐鄉市天順垃圾清運服務有限公司在明知被告人張根、洪小勇等人無生活垃圾處置資質的情況下,將生活垃圾交其處置,其中2萬余噸被直接拋入長江南通段、太倉段,2.28萬噸被運至浙江湖州、安徽等地非法填埋,造成嚴重環境污染。

由于該案涉及滬蘇浙皖,辦理過程折射出司法護航長三角生態環境面臨的困難。“與長三角生態環境一體化保護的緊迫性相比,長三角環境司法協作還較為滯后。”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董開軍坦言,傳統的環境司法保護機制在應對跨區域犯罪、侵權方面存在明顯不足。跨省域環境資源案件訴訟程序啟動難、案件事實認定難、裁判文書送達難、裁判執行難等問題凸顯,很大程度上制約環境司法作用的有效發揮,而更高層面的跨省域常態化、制度化司法協作機制還未建立。

“山水林田湖草是一個生命共同體,長三角區域三省一市唇齒相依、山水相連,生態環境休戚相關,客觀上要求環境資源司法保護打破行政區域界線,加強環境保護司法協作。”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夏道虎說。

跨域立案、審理、執行將成常態

會上,三省一市高院會簽《長江三角洲地區人民法院環境資源司法協作框架協議》和《長三角地區人民法院聯合發布典型案例推進法律適用統一實施辦法》,從案件審理執行司法協助、審判資源和信息共享、裁判標準統一、重要事項聯合會簽、執法與司法聯動互動以及聯合發布典型案例等方面,構建較完備的長三角區域環境資源案件聯動協作機制。由此,長三角區域邁進生態文明司法協作保護新階段。

框架協議從立案、審理、執行等方面,進一步擴大環境資源審判協作的范圍、廣度和深度。比如在立案環節,協議明確要依托長三角“一網通辦”政務服務平臺,加快實現環境資源案件跨域立案在區域內全覆蓋。在法律文書送達、調查與案件有關事項、案件執行中涉及的生態環境修復、禁止令、勞務代償、第三方治理等特殊執行事項,均可委托區域內的異地法院協助。

長三角地區是“魚米之鄉”,長江流域、杭州灣、太湖、淀山湖等都以“水”為核心要素,污染行為隨水流而動,因此對連環生態破壞行為不宜分割處理。框架協議明確,探索重大案件一體處理機制,對污染環境破壞生態行為或后果跨越省級行政區劃,并案處理更有利于案件審理、執行的,相關法院應當加強協商,將案件移送給同一家法院集中審理,實現區域一體化保護。

打造區域環境資源審判命運共同體

會上,就如何攜手破解環境司法難題、打造區域環境資源審判命運共同體,各地法院也提出建議。

“長三角區域是長江水生生物重要棲息地,由于環境破壞,重要生態服務功能受損,一些珍稀特有物種面臨嚴重威脅。”董開軍認為,四地法院應充分發揮審判職能,共同探索生物多樣性司法保護特殊規律,強化跨省域生物多樣性審判協作,維護長三角生物多樣性生態環境。深度推進跨省域生態環境司法協作,應依托智慧法院建設成果,積極打造環境資源案件信息共建共享平臺,不斷拓展司法協作范圍,簡化協作程序。

環境資源審判的主要目的在于生態修復。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茆榮華建議,探索地點、時間、方式相對統一的替代修復機制,匯聚修復力量,產生規模效應。“可以以長江下游、環淀山湖、杭州灣兩岸等生態功能區為基礎,設立若干個替代性修復基地,四地法院將替代性修復的履行集中于此,確保替代修復在效果上、影響上產生質的飛躍。”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李占國則建議,建立實體化運行的協調落實機構,將論壇的成果、各高院黨組的部署一抓到底、落到實處,推動三省一市法院的發展與經濟同步實現“一體化”“高質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