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困難無力繼續租賃房屋,商談無果后丟下鑰匙一走了之,房屋空置期間的租金承租人還應否給付?近日,清江浦區人民法院審理一起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便遇此情形。

2020年年底,李某租賃黃某房屋用作超市經營,約定租期三年,每月租金10000元,租金一季度一付。李某在繳納第一季度租金后入住裝修經營。兩個月后,因經營困難,李某向黃某提出退租,黃某未予同意,表示需當面商談、交接。李某未予理睬,搬空室內物品后,將鑰匙置于隔壁店鋪后離開。黃某多次聯系李某未果后,訴至法院,要求李某支付2020年4-5月兩個月的租金。

庭審中,李某稱其已告知黃某不再租賃,并將鑰匙置于隔壁,故之后房屋空置的租金損失應由黃某自己承擔。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十七條規定,因承租人違約行為導致房屋租賃合同解除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賠償租賃房屋閑置期間的租金損失,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本案中,李某在合同租賃期內提前解除合同,系違約行為。其未與黃某協商一致,徑行搬離,私自將鑰匙至于他處,造成黃某房屋空置產生租金損失,現黃某主張兩個月的租金亦屬合理,故對其主張法院遂依法予以支持。

法官提醒:依法成立的合同對雙方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在租賃合同關系中,雙方明確約定了租賃期限,應按照約定履行。若承租人因自身特殊情況無力租賃房屋,應積極與出租人協商,履行好交接手續,切勿一走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