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騙錢賭博 被判入獄九載
作者:海安市人民法院 沈星杏 盧雨陽 發(fā)布時間:2022-02-10 瀏覽次數(shù):1108
海安一房產(chǎn)中介,利用自己的工作特性騙錢賭博,最終債臺高筑,自首收場。近日,隨著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書的送達,這起詐騙案落下帷幕,法院判決被告人周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2020年10月,王某收到房產(chǎn)中介周某發(fā)來的微信,聲稱有一套內部房源,價格優(yōu)惠,可出資20萬元一同合伙買下投資,3個月便能分紅5萬元。因周某曾幫王某出售過一套二手房,王某對其較為信任,于是二人當即達成合作意愿,并訂立合同。其后,周某向王某出示購房合同,王某轉賬20萬元。
2021年1月,王某詢問房子投資情況,周某未兌現(xiàn)此前承諾,而是稱再等3個月將房子賣掉,可分紅10萬元,王某心中雖有疑惑但也并未多想。2021年4月3日,周某突然發(fā)來一條短信,稱自己已經(jīng)前往警局自首,此前的買房投資均是虛構。
然而在2021年4月3日當天,收到該短信的并非王某一人,楊某、陶某也收到了同樣的短信。原來,周某因賭博在外欠下債務無力償還,便動起了歪腦筋。在2020年10月至2021年4月期間內,周某虛構手中有房源可以投資、房東已同意購房價、房東需提前還貸等事實,騙得王某、陶某、楊某錢款合計人民幣68.3萬元,詐騙所得被其用于賭博。
2021年4月2日,周某主動投案。海安市公安局于次日立案偵查。歸案后,周某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
庭審中,周某對起訴指控的事實無異議,但認為其對于王某的行為屬于合同詐騙。
另查明,周某曾因謊報警情擾亂公共秩序,被海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
海安市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周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詐騙他人財物,數(shù)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案發(fā)后,周某主動投案,如實供述全部犯罪事實,系自首,依法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周某多次詐騙,且揮霍詐騙財物致使詐騙財物無法返還,均可酌情從重處罰。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相關規(guī)定,判決周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退賠被害人全部損失。
一審判決后,周某不服,上訴至南通中院,南通中院經(jīng)審理認為,一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本案爭議的焦點是,周某行為系構成合同詐騙罪還是詐騙罪。合同詐騙罪側重于對市場經(jīng)濟秩序的破壞,行為人實施的是擾亂市場經(jīng)濟秩序的行為。若行為人客觀上沒有實施任何與合同內容相關的經(jīng)濟活動,合同只是行為人實施犯罪的一個“工具”,實質上并未擾亂市場經(jīng)濟秩序,就不能以合同詐騙罪追究相應刑事責任。本案中,被告人周某既無簽訂、履行合同的主觀意愿,亦沒有任何履行合同的客觀行為,其在詐騙過程中雖然與被害人簽訂了“合同”,但使對方產(chǎn)生認識錯誤的并非合同,而是其謊稱有房源可以投資、房東已同意報價等欺騙行為,其簽訂合同只是騙取被害人財物的一種掩蓋形式,對于市場秩序并未有任何影響,其行為實質上是普通詐騙行為,應構成詐騙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