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下“健身熱”席卷整個社會,為了有個好身材,越來越多的人加入健身大軍,邢先生就是其中一員。2019年7月底邢先生花費1萬余元,與某健身館共簽訂了三份《私教協議》購買了32節私教課,但上了部分私教課后邢先生出現了腰痛的現象,便前往醫院就診。此后邢先生表示因身體不適無法再繼續鍛煉,要求健身房解除三份《私教協議》并返還剩余私教學費。

法院經審理認為,

第一,從邢先生提供的相關就醫記錄并未明確其病癥程度,亦未有不適宜鍛煉等的醫囑,無法就此認定邢先生已不能繼續進行《私教協議》所約定的訓練內容。

第二,根據邢先生就診記錄及其陳述,邢先生在就診前已腰痛一個月,按此推算,其腰痛出現情況與簽訂三份《私教協議》的時間幾乎一致,甚至比簽訂協議時間更早。且三份《私教協議》約定了幾乎同一時期開始、按協議約定均需每周進行一次訓練的三門課程,存在腰痛的情況下,仍在健身館進行了5次訓練,明顯不符合常理。

第三,三份《私教協議》約定的訓練截止日期分別為2019年8月30日、2019年8月30日及2019年10月21日,且均明確約定課程須在有效期內完成,未在規定時間內完成的剩余課程將視為自動放棄。同時根據現有證據,無法認定其在2020年2月向本院起訴前,因腰痛就醫后已向該健身館提出了解除合同的要求。由于邢先生向本院起訴要求判令協議解除之時,涉案三份協議的履行期均已屆滿,故邢先生起訴要求解除合同的基礎已不存在。

綜上,本院對邢先生起訴要求確認三份《私教協議》解除,并要求返還私教學費的訴訟請求,本院均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消費者在簽訂個人培訓合同時務必仔細閱讀合同內容,如有異議的,及時向對方提出并進行修改。若在合同履行期間,出現合同解除的情形,應及時書面告知對方解除的意向,以免合同期限屆滿解除權喪失。若對方出現違約情形,應保留好相關證據,以便支撐自己的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