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某受雇于周某從事某工程的外墻涂料粉刷工作,在施工過程中,金某不慎從高處跌落地面受傷,花去醫療費數萬元。金某要求周某及其配偶秦某一起承擔賠償責任。

對于本案中夫妻一方因侵權行為而產生的侵權之債能否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存在兩種不同的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的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北景附鹉呈芄陀谥苣硰氖峦苛戏鬯⒐ぷ鞫軅?,其行為是周某個人行為,是周某因侵權行為產生的侵權之債,理應由周某承擔賠償責任。周某的配偶秦某既沒有實施侵權行為,也沒有過錯,不應當承擔責任。

第二種意見認為:周某和秦某是夫妻,周某從事油漆粉刷工作,其收入用于夫妻家庭生活,根據《婚姻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span>

因此,周某應負的賠償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理由如下:

首先,《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痹摋l揭示了夫妻共同債務的本質要素和核心判斷標準為該債務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我國實行的法定夫妻財產制是婚后所得共同制,婚姻關系既是利益共同體,又是責任共同體,除非法律有特別規定或者夫妻有特別約定,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獲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夫妻雙方對任何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間取得的財產享有平等的權利,同樣對于因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在享有該債務所獲得利益的同時,也應當共同承擔,從而實現債權人與債務人配偶之間的利益平衡。

其次,夫妻共同債務包括夫妻為家庭共同生活及夫妻共同生產經營所負的債務;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了收入利益所負的債務;因撫養子女或贍養具有法定義務的老人所負的債務;為支付一方或雙方教育、培訓或者必要的社會交往費用所負的債務等等。本案中,被告周某從事油漆工作,根據夫妻婚后所得共同制及日常生活經驗,其收入作為夫妻共同財產理應用于家庭生活,其配偶秦某應分享了周某在工作中的收益。庭審中,秦某對周某的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沒有提出相反意見。同時,作為配偶的秦某既沒有提供證據證明原告金某與被告周某明確約定該債務為周某的個人債務,也沒有證據證明他們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并且原告知道該約定的情形。因此被告周某在工作中因雇員受到傷害所產生的債務應為夫妻共同債務。

再次,《侵權責任法》第六條雖然規定了過錯責任和責任自負原則,但其第五條同時規定“其他法律對侵權責任另有特別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橐龇ň哂泻軓姷纳矸輰傩?,在民法中具有相對獨立性,既然婚姻法中已規定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優先適用婚姻法的相關規定。

綜上,本案的侵權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