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炮慶祝蓋房嚇死鄰居萬余只兔子賠44萬余元
作者:新沂市人民法院 辛春曉 發布時間:2019-04-22 瀏覽次數:669
張某的兔子養殖場緊鄰蔡某的房屋。2017年底,蔡某翻蓋新房后放鞭炮慶祝。不久,張某養殖場內飼養的兔子陸續出現母兔流產及死亡、小兔撞籠死亡。張某訴至新沂法院,要求蔡某賠償損失53萬余元。近日,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二審判決,蔡某賠償張某損失44萬余元。
鄰居放鞭炮 養殖場內兔子大量死亡
張某的兔子養殖場緊鄰蔡某房屋的西側,已經建成七八年。2017年9月起,蔡某翻蓋建房,過了近3個月,房屋一層建成,蔡某安排工人站在房屋一層房頂的西北角放鞭炮慶祝,持續約三四分鐘。隨后,張某養殖場內飼養的兔子陸續出現母兔流產及死亡、小兔撞籠死亡,共計死亡母兔1573只、小兔10070只、流產小兔15000只。
2017年12月7日,張某向新沂市畜牧獸醫站反映情況后,經獸醫站專業技術人員診斷,排除了烈性傳染病。同年12月18日,村委會主任高某某、治調主任劉某某作出證明,高某某監督原告清點損失,繁殖母兔死亡1573只,并親自清點死亡小兔10070只,大致估算15000只流產小兔。
張某和蔡某因耕地問題產生過矛盾,并已多年不來往。對于此次損失,雙方無法達成一致意見。
2018年2月27日,張某向新沂法院提起訴訟,在庭審過程中,被告認為原告的損失與其沒有直接的因果關系,請求駁回原告的起訴。2018年3月16日,原告申請對死亡的兔子價值進行鑒定,評估公司作出鑒定:因評估標的中15000只流產小兔的價格無法獲得銷售案例,故將繁殖母兔按照臨產母兔的價格進行計算,流產小兔的價值不再重復計算,因此鑒定出繁殖母兔的價格為361790元,小兔價格為120840元,評估損失合計為482630元,原告為此花費鑒定費6600元。
關于該鑒定報告中的兔子數量,被告辯稱兔子數量系原告造假得來的,死亡兔子系原告從他處拉來或者撿拾來的,對此,被告并未向新沂法院提供證據予以證明。被告對村委會出具的證明內容有異議,但未提供相反證據予以反駁。
法院:被告承擔90%的責任 賠償44萬余元
新沂法院審理后認為: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本案中,被告放炮慶祝時間長達三四分鐘,鞭炮燃放聲音較大,后原告兔子出現應激反應,陸續出現傷亡現象。根據兔子的特性、被告的行為及行為發生時間、地點,原告兔子的流產、撞籠、死亡的時間等因素,確認原告的兔子流產、死亡原因與被告燃放鞭炮有一定因果關系,被告應當對原告的損失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結合查明事實,原、被告雙方的行為、過錯、造成糾紛的原因力等因素,酌定由原告張某承擔10%的責任,被告蔡某承擔90%的責任。
依據《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五條、第十九條、第二十六條,《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新沂法院判決被告蔡某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張某兔子損失合計440307元。 該案判決后,蔡某上訴至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二審審理,近日,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