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財產保全工作中存在的難點及對策
作者:金永南 發布時間:2009-02-19 瀏覽次數:1566
財產保全人民法院對于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的案件,根據申請人的申請,作出裁定,對被申請人的財產予以保全,以使判決能夠得到執行。筆者對近兩年來的財產保全工作中存在的難點進行分析,并提出對策。
當前財產保全工作中存在以下難點:
一是當事人財產保全意識強烈,財產保全案件明顯增多,法院保全工作任務明顯加大。受世界金融危機的影響,當前法院受理的民商事案件明顯增多。通州法院2008年收案數比2007年增長了23.91%,而2007年的增幅僅為1.19%,2008年訴訟標的額增長了214.7%,而2007年的增幅為9.27%。隨著案件的增長,財產保全案件也明顯增多。尤其在春節前一段時期,債權人在索債不能的情況下,抓住春節前的有利時機,申請法院對被告的財產進行保全。
二是財產保全申請人提供擔保的方式及擔保數額的標準,審判實踐中做法不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98條作了明確規定:“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92條、第93條規定,在采取訴前財產保全和訴訟財產保全時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的,提供擔保的數額應相當于請求保全的數額?!睂徟袑嵺`中,申請人一般難以提供等額的金錢擔保,往往提供房產、車輛或有限責任公司進行擔保。而財產擔保的,擔保物的價值往往難以確定,只能由法院自由裁量。而以有限責任公司擔保的,其擔保能力極易發生變化。如以有限責任公司進行擔保的,雖然擔保時其賬面反映有盈余,但隨著時間的推移,其有可能會發生虧損,導致其失去擔保能力。
三是金融機構與法院之間協作機制不暢,當事人難以提供被申請人的賬戶、存款情況。企業、個人利用金融機構之間的無序競爭多頭開戶尋找資金“防空洞”的現象比較常見。而根據最高院和人民銀行
四是司法環境惡化,導致外出保全風險增大。當前,個別地區地方保護主義仍然存在,司法執法環境惡化,媒體上也時有報道法院外出保全、執行時遭被申請人圍攻和毆打,法院外出保全的風險增大。
筆者針對當前保全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提出以下對策:
一是要增強保全工作力量。當前,法院的保全工作有的地方由執行局負責,有的地方由業務庭自己負責。由于保全工作的時效性較強,情況緊急的必須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面對保全工作大量增加的態勢,法院要加強保全工作力量,部門之間要通力合作,確保保全工作有序運轉。
二是嚴格審查擔保方式。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98條的規定,要求申請人提供相當于請求保全數額的擔保,一般應限定為現金擔保,確因困難無法提供現金擔保,而經法院初步審查債權債務關系較明確的,可采取財產擔保結合現金擔保的方式,應嚴格控制有限責任公司擔保。
三是要暢通金融機構與人民法院之間的協作機制。人民銀行最好能全面提供企業、個人賬戶和存款的查詢,以便于法院對被申請人的銀行賬戶和存款采取保全措施。
四是要建立委托保全工作機制。《民事訴訟法》對委托執行工作有規定,但對委托保全工作卻沒有規定。筆者建議,對外地的財產保全案件,本地法院可先立案后再委托外地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一方面減輕了當事人的負擔,另一方面也使法院減少了外出保全的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