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鹽城訊:因懷疑他人購買運輸的輪胎對自己獨家代理的輪胎產生侵權,遂強行攔截車輛,打傷他人,砸壞玻璃。213,東臺市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人身暨財物損害賠償糾紛案,依法判決被告曹某賠償原告朱某2950元。

曹、朱二人本素不相識,一人在東臺市獨家代理品牌輪胎,一人從事運輸行業。2008616,從事運輸行業的朱某應雇主要求到本市富安鎮代購輪胎,曹某認為朱某購買并運輸的輪胎極有可能是自己獨家代理的輪胎,不禁怒火中燒。當朱某的車輛途經范公大橋南側時,曹某將其強行攔截,要求檢查輪胎,朱某不肯,雙方發生揪扭、糾纏,致朱某受傷,汽車前擋風玻璃破碎。范公派出所接警后將雙方帶至派出所進行談話。朱某稱,其受人之托攜帶7萬元到富安鎮購買28只輪胎,支付68160元,因運輸車僅能裝22只輪胎,又退回4只輪胎款10280元,揪扭過程中,自己的輪胎款不見了。后朱某到東臺市中醫院進行診治,并留院觀察十天。

法院審理后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和財產權受法律保護。曹某違法攔阻在道路上行駛的車輛,該行為已受到公安機關的相應處罰。曹某強行攔截車輛發生爭執時,致朱某受傷、車輛受損,依法應予賠償。關于朱某聲稱丟失的10280元輪胎款,在公安機關調查時,其對損失數額陳述前后不一,款項是否丟失僅有本人陳述和輪胎出賣人戎某的證言,無其他佐證,而其與戎某存在業務上的利害關系,故對朱某主張的該筆款項不予支持。東臺市人民法院依照有關法律規定,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