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無錫訊:在一些人印象里,罵人并不違法,更談不上侵權。可是日前宜興法院的一則判決卻告訴人們:在公共場合辱罵他人,就是對他人名譽權的侵害。

2008年的一天,趙某被一個不爭的事實擊得精神完全崩潰,剛為人父的他經親子鑒定發現女兒竟非自己親生!回想與妻子交往到女兒出生的過程,趙某認為自稱是妻子“叔叔”的陳某最為可疑。毫無證據的趙某決定找陳某問個清楚,2008年7月14日,趙某和他姑媽怒氣沖沖地來到陳某所在的工作單位,對陳某進行責問和謾罵,讓陳某當場就尷尬不堪,在單位造成了一定的影響。三天后,趙某不甘心,又找上門,以侮辱性語言刺激陳某。事后,被辱的陳某將趙某和其姑媽告上了法庭,要求兩人對自己賠禮道歉、恢復名譽,并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0元。

宜興法院經審理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規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法律賦予公民的名譽權,是一種人格權利,它與公民的名譽和人格尊嚴是密切相關的。趙某懷疑陳某與其前妻有染,理應通過合理的途徑予以處理,但趙某及其姑媽等人卻未理性對待,并在沒有確鑿證據的情形下,到陳某所在的公共服務場所,用侮辱性語言損害陳某聲譽,公然丑化陳某的人格,這足以使陳某感到自己的社會地位已遭貶低,而且也實際影響到他人對陳某品德、聲望、信用等方面應有的社會評價,故趙某與其姑媽的行為已侵犯了陳某的名譽權,陳某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的訴請于法有據。由于趙某的侵權行為并未造成嚴重后果,故法院對陳某主張的精神損害撫慰金不予支持。綜上,遂判決趙某與其姑媽立即停止侵害,并發表經法院審查的致歉聲明,以消除影響;同時駁回陳某的其他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