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東法院近日審理了一起這樣的案件,被告人李某因將自己的銀行卡出售給他人而構成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2021年5月份,被告人李某在明知銀行卡被用于違法犯罪的情況下,仍辦理了3張銀行卡、U盾、電話卡出售給他人。后上述3張銀行卡被犯罪分子用于違法犯罪活動,資金總流水達300萬余元。

庭審中,李某供述自己因為信用卡欠錢太多無力歸還,偶然的機會聽到別人說辦卡可以有好處拿才有了該案的犯罪行為。李某表示認罪認罰,并對自己的行為非常后悔。如東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人李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提供支付結算幫助,情節嚴重,其行為已經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綜合本案的犯罪事實、情節等,采納了公訴機關關于李某可適用緩刑的建議,遂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規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編椭畔⒕W絡犯罪活動罪】

在此,提醒大家:手機卡、銀行卡、網絡支付賬號等切勿隨意買賣,否則自己有可能會觸碰法律的紅線,最終使自己走上違法犯罪的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