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無錫訊:214,本是有情人共度浪漫的日子,但是有一對剛分手的戀人在這天卻因錢對簿公堂。因為分手時的一些糾葛,梅某把昔日的情人吳某推上了被告席,要求他償還25000元,并索要精神損害賠償和失業損失賠償各30000元。但是由于梅某缺乏充足的證據,江陰法院一審駁回了梅某的訴訟請求。

吳某是江陰本地人,曾有過一段短暫的婚姻,四十出頭的他雖然一直勤懇工作,但是最終因為經濟條件不夠優越,妻子離他而去。2006年,吳某認識了來江陰打工的梅某,因兩人有著類似的感情經歷,十分談得來,于是很快確立了戀愛關系,并且開始了同居生活。吳某一直覺得梅某不嫌棄自己貧寒而愿意跟自己生活,是因為真心愛他,然而令吳某始料不及的是,他的愛情美夢在20087月的一天徹底粉碎。20087月,吳某被查出患有肝病,想要治愈需要長時間花錢治療,而且如果不注意可能會傳染。這一消息讓梅某萬分吃驚,在經過一番思想掙扎后,20088月梅某提出了分手,但是此時的吳某卻堅決不同意,于是在分手的時候,雙方發生過一些經濟糾紛。

法庭上,梅某提出,吳某在她提出分手后曾多次對她糾纏和威脅,并到她單位對她進行騷擾,對她的工作影響很大。吳某向梅某索要5萬元了結此事,梅某不得以給了他25000元,但其拿到錢后不到兩個月又到梅某單位糾纏,致使她被迫辭掉工作。為此,梅某不得已將吳某告上法庭,要求吳某歸還25000元,并且賠償她精神損失費和失業損失費各3萬元。

而對此,吳某卻失口否認,稱梅某所說并不屬實。他與梅某2006年相識后同居至20088月,期間雙方感情較好,后因他得病須長期治療,梅某才提出分手。他確實到她單位去過幾次,但沒有糾纏和威脅她,也沒有拿她的錢,吳某認為梅某辭掉工作的事與他無關,所以不同意梅某的訴訟請求。

法庭上,梅某只提供了一些雙方分手后吳某給其發送的手機短信來證明她所說的事實。而短信的內容也僅僅是吳某試圖挽回感情的話語以及一些簡單回應,并不能直接證明梅某將25000元交予吳某,因此法庭認為梅某用短信作證的效力不夠充分。而法律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法院審理此案后認為,對梅某所述事實,吳某表示否認,梅某又未向法院提供充足的證據證明其所述事實的真實性,故對其訴訟請求,法院難以支持,故一審判決駁回了梅某的訴訟請求。

據承辦法官介紹,通常情況下,如果手機短信的內容明確涉及糾紛,使用人可作保留,必要時作為證據提供,以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但是由于現代技術手段可以將號碼隱藏或者修改,因此作為證據被采信的幾率往往比較低,如果在作為證據之前先由公證部門進行公證,那么被采信的幾率將大大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