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南京訊:老人被撞傷,后來被治愈了,再后來因病去世了,家屬認為死因和受傷有關系,怎么判?爬到別人車頂上拿東西,沒想到別人車子動了,結果從車上掉下摔傷,這是否是交通事故?記者昨從南京秦淮法院了解到,該院近日判決了幾起“曠日持久”的交通事故,當事人從治傷到找專業機構鑒定,再到法院起訴等待開庭,前后都花費了好幾年時間。

傷愈后病亡索賠不成

200310月的一天,張某年邁的老父親一人在穿行馬路時,沒遵守交通信號燈,被李某駕駛的出租車撞傷了腿部。經交警部門認定,李某承擔事故主要責任,張某父親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事故發生后,李某立即將張某父親送往醫院醫治,墊付了醫藥費。因救治及時,一個月后,張某父親出院,出院記錄上顯示,病人是痊愈出院的。然后不久后,張某父親因肺部感染再次入院,20045月去世了。

張某認為,就是那次交通事故引發了并發癥,李某對父親的死有著不可推卸的責任。因此,張某將李某及其所在公司告上法院,要求賠償相關的費用,還主張精神賠償金。

法官點評:張某沒有提供確實證據,所以不能確定其父死亡與交通事故存在因果關系。張父經過相關部門鑒定為十級傷殘,所以應按傷殘情況獲得賠償。最終,對于張某主張的一萬元精神撫慰金,按照法律規定的標準,法院只認可5000元。

爬別人車子摔傷只獲賠一半

20057月,某商場駕駛員周某將貨車停在商場倉庫院內后下車。同為商場駕駛員的孫某想卸貨,但卻夠不著,一看周某的車子停在他車子后面,便爬到周某貨車頂上,試圖把貨拽下來。沒想到,就在孫某憋著勁拽貨的時候,周某的車子突然向前滑行,孫某猝不及防,一下子從車頂摔落到地面而受傷。交警部門發現,周某貨車的手剎不符合技術標準,他把車子停在坡道上人就離開了,最終導致事故發生,他應承擔此事故的全部責任,孫某不負事故責任。

對此,周某一肚子冤屈:我好好地停在那,又沒請他爬,摔傷了跟我有什么關系呢?不愿支付孫某的醫療費用。孫某隨后將周某及商場、車輛投保公司訴至秦淮法院,要求三被告連帶賠償全部損失。庭審中,周某和商場辯稱,事發時車子沒在路上開,因此不是交通事故,對事故認定書不予認可,況且周某將車輛停好后,車輛本來是靜止不動的,是孫某爬上車輛而造成車輛滑動,其主觀和客觀上都有過失。保險公司也認為,該事故不是交通事故,保險公司不應作為被告。

法官點評:孫某將車輛做為攀高工具,自己爬上車頂,其主觀大意也是事故發生的原因之一,應和周某承擔同等事故責任。所以,法院最終判決某保險公司賠償孫某損失的50%,共計39000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