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偏愛蘆花,因為它不是花。

它之所以不是花,因為它不像花那樣英姿勃發、嬌媚動人;不像花那樣散發著誘人的芳香,因而它不在花之列,然而勞作的大眾卻有口皆碑地稱它是花。

我偏愛蘆花,因為它勝似花。

它之所以勝似花,因為它“真”,它毫無做作,自生至死通體透著綠色的胎味。因為它“善”,它在路邊列隊,向勞作的鄉民點頭問候;它海灘布陣,抵御暴風驟雨的肆意侵襲。因為它“美”,它謙遜,露出的只是那點兒不是花的花;它博大,整個的擁抱大海、擁抱河川,滋潤著它能夠滋潤的一切;它深沉,毫無選擇的一頭扎進沼澤、扎進污泥,用那一條條潔白的根,扭成一股股護堤的結;它壯觀,在風、霜、雨、雪的伴奏中,浩浩蕩蕩,白浪濤天,以排山倒海之勢,與咆哮的大海交相輝映,展示出它的輝宏氣魄和不屈的性格。

我偏愛蘆花,源于我更愛法官。

法官她不是官。她是對官的超脫,深深地植根于民眾之中;她又是對官的升華,是公平和正義的象征。我愛法官,愛的是它的“法”字,因為“法”字更實,他靠證據來固定事實讓人折服、靠道德和形象讓人誠服、靠“準繩”和法理讓人信服。這里沒有高和低、貴和賤、官和民,只有原告和被告、當事人和裁判;“法”字更正,辨忠奸善惡、斷人間是非;“法”字更直,疏民于困苦之中,解民于危急之時;“法”字更撲,“謙恭的聽、睿智地答、審慎地想、公正的判”。法官,按照公眾的期望,超凡脫俗,除了法律沒有其它。法官是神圣的:它通過法袍來透視神圣、通過法槌來明示神圣、通過形象來發展神圣。

我偏愛蘆花,還因為我和蘆花有一段不了的情。在物質及其貧乏的昨天,它用高雅而更趨平淡的花絨溫暖過我。

我更愛法官,因為我與法官有一生難斷的緣。我用平凡的畢生寫不好法官的“法”字,那簡潔明快的判詞永遠指點正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