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鹽城訊:因瑣事發生口角,沖動之下毆打他人,致人重傷,韓某對自己的魯莽行為悔恨不已。

20081021下午,沈某駕駛轎車與駕駛電動的張某在東臺鎮晏溪河居委會二組東廣公路發生交通事故,雙方及同行人員發生爭執。張某的丈夫即電話聯系韓某,其到場后與沈某發生口角,后毆打沈某及其同行人員,致沈某顱內出血、顱骨骨折及額突骨折,同行人員左側鼻骨骨折。經鑒定,沈某顱內出血的損傷構成重傷,同行人員左側鼻骨骨折的損傷構成輕微傷。

審理期間,韓某與被害人達成賠償協議,且已履行。

東臺法院經審理認為,韓某因民事糾紛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重傷,其行為已觸犯我國刑法,構成故意傷害罪,應予科刑處罰。鑒于韓某自愿認罪,且已賠償了被害人的經濟損失,酌情對其從輕處罰,對韓某處以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的刑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