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該出現的“一重一輕傷”
作者:俞立 錢海惠 發布時間:2009-02-13 瀏覽次數:1094
本網鹽城訊:因瑣事發生口角,沖動之下毆打他人,致人重傷,韓某對自己的魯莽行為悔恨不已。
審理期間,韓某與被害人達成賠償協議,且已履行。
東臺法院經審理認為,韓某因民事糾紛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重傷,其行為已觸犯我國刑法,構成故意傷害罪,應予科刑處罰。鑒于韓某自愿認罪,且已賠償了被害人的經濟損失,酌情對其從輕處罰,對韓某處以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的刑罰。
本網鹽城訊:因瑣事發生口角,沖動之下毆打他人,致人重傷,韓某對自己的魯莽行為悔恨不已。
審理期間,韓某與被害人達成賠償協議,且已履行。
東臺法院經審理認為,韓某因民事糾紛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重傷,其行為已觸犯我國刑法,構成故意傷害罪,應予科刑處罰。鑒于韓某自愿認罪,且已賠償了被害人的經濟損失,酌情對其從輕處罰,對韓某處以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的刑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