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南京訊:兩年多前,南京市溧水縣張先生交3萬元訂金,向同鄉李某購買了一套住房。如今,當地房價較兩年前漲了不少,張先生買的房屋更是從1500多元/平方米,漲到現在的2700多元/平方米。張先生時常慶幸出手及時,但令他吃驚的是,到2008年交房時,房屋卻已被李某賣給別人。原來,李某見房價上漲,感覺之前的價格太虧,又重新找了個買主。
為了討個說法,張先生將李某告上溧水縣法院,法院最終維護了他的利益,判決李某第二次賣房行為無效。
2006年7月,張先生通過房產中介向同鄉李某買房,當時雙方約定房價為1500元/平方米,總價款16萬元。簽約之前,李某明確告訴張先生,房子是他新買的,相關的產權證件還沒拿到,張先生表示沒問題,愿意等相關證件下來再交付房屋。雙方隨即在中介的主持下簽訂購房協議,張先生一次性支付訂金3萬元,根據合同約定,剩余房款待房屋產權證辦好后、交房時再付清。2007年1月,李某告訴張先生,產權證快下來了,要他把身份證件和相關費用交給他,由他去辦過戶手續。張先生高高興興地將證件和錢送過去,可等了好幾個月,都沒啥動靜。其間,張先生多次催促,李某都回復說產權證還沒辦好。
直到2008年初,李某才來電話說,產權證辦好了,可隨時去過戶。但當張先生跟他約時間時,他卻支支吾吾起來,一會說房子很好舍不得賣,一會說房價漲了,有點吃虧,繞來繞去終于說出想法:希望把房價提高到現在的水準,即2700元/平方米。“你這是什么道理?我們可是簽了合同的!”張先生十分生氣,斷然拒絕了他的要求。于是過戶的事就耽擱下來。
過了幾個月,張先生感覺不能再拖下去,于是又去找李某,要求他繼續履行合同約定。令他吃驚的是,李某竟然一攤手說,因為缺錢,他已經把這套房子賣給他人了!張先生傻眼了,繼而憤怒不已,他質問李某為何毀約,將賣給他的房子又賣給旁人。李某滿不在乎地說:“之前叫你過戶,你不配合,現在我缺錢用,只好把房子賣給別人。再說了,訂金我會一分不差還給你,你也不虧。”
張先生不想收回訂金,只想要回自己買的房子,因此去年年底,他將李某告上了溧水縣法院,要求他繼續履行合同。在法庭上,李某表示,是張先生“違約”在先,所以才導致他將房屋賣給他人。他的理由是,他打過幾次電話讓張先生來交錢、過戶,但對方一直沒有行動,所以就取消了與他的交易。至于漲價一說,他認為并無不妥,因為“市場行情如此”。
盡管他振振有辭,但這一說法卻沒能打動法官。溧水縣法院審理此案后認為,張先生與李某所簽訂的房地產買賣契約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該契約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因此是合法有效的。簽約后,張先生按約履行了相應的義務,并且沒有任何違約行為,在雙方沒有解約、沒有退還訂金的情況下,被告李某也應履行契約,將該房過戶給張先生。現在,他將房屋轉賣他人,顯然不符合法律的規定,屬于違約行為。鑒于房屋還沒過戶給第三人,法院認為應當優先保護原買主張先生的利益,最終判決李某繼續履行契約,其第二次賣房行為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