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南京訊:因為沒有按照合同約定按期將戶口遷出,肖民、劉靜將賣房人孫豐告上法院要求賠償。日前,南京白下法院審理后,一審判決被告孫豐賠償兩原告2000元。

原告肖民、劉靜訴稱,2008222,原告與被告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一份,雙方約定買賣完成后,被告必須于200871將戶口遷出南京祠堂巷的買賣房屋。但被告并未按期遷出戶口,故請求判令被告支付違約金2萬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8124,被告與原告及南京某房地產置業有限公司簽訂房地產買賣中介合同一份,約定被告將祠堂巷一處房屋出售給原告,房屋售價68萬元。三方在補充協議中約定:200871日前被告結清水、電、氣,遷出戶口,將此房交于原告。但被告未能按約在200871日前將其戶口遷出,經原告交涉,被告于200811月方將其戶口遷出。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未能按約遷出戶口,應系違約的責任方,但雙方簽訂的兩份合同中均未對逾期遷出戶口的違約行為約定違約金,故原告可要求被告承擔相應的損失。結合本案的實際情況,依照相關法律規定判決被告孫豐向原告肖民、劉靜賠償經濟損失2000元。(文中人名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