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了房屋不遷戶口,賠錢!
作者:羽馨 發布時間:2009-02-13 瀏覽次數:917
本網南京訊:因為沒有按照合同約定按期將戶口遷出,肖民、劉靜將賣房人孫豐告上法院要求賠償。日前,南京白下法院審理后,一審判決被告孫豐賠償兩原告2000元。
原告肖民、劉靜訴稱,
法院經審理查明,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未能按約遷出戶口,應系違約的責任方,但雙方簽訂的兩份合同中均未對逾期遷出戶口的違約行為約定違約金,故原告可要求被告承擔相應的損失。結合本案的實際情況,依照相關法律規定判決被告孫豐向原告肖民、劉靜賠償經濟損失2000元。(文中人名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