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鹽城訊:因保險公司將一份保險交費通知投寄到家中,暴露了丈夫偷偷投保的秘密,從而引發了妻子與丈夫的一場家庭大戰。為此,丈夫一怒之下,分別以保險公司侵犯了其隱私權和保險公司行為違約為由將該保險公司告上法庭。

2007920,劉某背著其妻子與某平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簽訂了一份《人身保險合同》,合同約定劉某投保主險為平安鴻盛終身壽險,每年保險費2350元,交費年限為20年。劉某在人身保險投保書載明了郵寄地址為其朋友的住處鹽城市西環路某小區。合同簽訂后,劉某交納了保險費2350元。第二年的91保險公司未按原告在投保書載明的地址將交費通知書郵寄給投保人,而將通知郵寄到了劉某自己的住所地。恰巧劉某當時人在上海,劉某的妻子拆開交費通知后才得知劉某偷偷投保這一情況,十分氣憤,從而引發家庭矛盾。為此,劉某與保險公司終止了保險合同,但保險公司不同意全額返還保費,只同意返還保險金355元及部分紅利及利息。

劉某認為保險公司隨意變更投保人地址系違約行為,違背了保險合同對投保人承擔保密的義務,同時又侵犯了投保人的隱私權。為此劉某以保險公司構成違約及侵犯隱私權為由提起兩個民事訴訟,分別要求保險公司立即返還保險費1995元和賠償原告精神損害費20000元。

被告保險公司辯稱,原告投保的事實不錯,但原告夫婦還在我公司互為對方投保了其他險種。20071024原告的妻子來保險公司將原告的住址進行部分變更,因為被投保人均為原告,根據身份信息統一,電腦信息就將原告的通訊地址顯示為原告的自身住處。保險公司按其地址郵寄通知是一種正常履約行為,因此被告不構成違約和對原告隱私權的侵犯。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發出通知單對原告進行交費提醒,并將郵寄地址按原告的實際住址郵寄,這種變更地址的行為,并不能導致合同不能履行,不能認定被告構成違約。原告要求全額退還保費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為此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隨后原告對其提起的另一侵犯隱私權的訴訟,主動申請撤訴,法院依法予以準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