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南京訊:專業打假人士先生狀告蘇果超市故意售假欺詐案終于有了結果:2009122,南京市鼓樓區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九條之規定,作出如下民事判決:

被告蘇果超市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5日內,一次性賠償原告先生698元;原告同時將原所購衣物實物連同發票及標識退還被告蘇果超市有限公司。

有關法律專家告訴記者,這就是典型的“退一賠一”的懲罰性賠償案例,法院對本案的公正判決,顯示了法律在保障公民權益上的公平與正義,更體現了執法者依照《消法》保護消費者利益的決心和勇氣。

據悉,20081121先生在被告的金貿花園連鎖店購買“大紅鷹”牌男式T恤衫一件,支付99元人民幣。先生稱買回家穿上后感覺脖子發癢,便于20081124將該涉案產品送至南京市產品質量監督檢驗院檢測,125檢測報告認定為不合格商品。先生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意見(試行)》第68條規定:“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的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做出錯誤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為欺詐行為。”于是將蘇果超市公司訴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雙倍賠償。

此案在庭審過程中曾一度引起激烈的訴辯之爭。

原告先生提供所購買的衣物實物及發票(另包括標價牌、“合格證”)、檢驗院收費收據2張共計400元、省工商局專用發票2張(各50元面額),要求一并索賠。

被告蘇果超市辯稱,原告在被告所屬連鎖店購買的男式T恤衫屬實,但沒有充分證據證明原告送檢的即系其所購買的,另外也不能證明原告檢測費用為400元,故原告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基礎。

針對被告的抗辯,先生解釋了購物時的全部證據已經提交,檢驗院400元收費收據2張是送檢預收和取得檢驗報告時足額補交,堅持訴訟請求。

蘇果超市另提交原告另外數起在蘇果超市購物而再提起訴訟索賠最后被法院駁回的裁判文書,認為原告屬于借此途徑牟利,其身份根本不屬于消費者。

法院經審理查明,原告起訴的情況屬實,南京市產品質量監督檢驗院也提交了相應的檢驗報告,記錄了該送檢商品:一是在標識方面系無產品名稱,為不合格;二是在纖維含量方面不符合技術要求(技術要求腈綸86%正負5%、錦綸14%正負4.2%,而送檢商品為滌綸51.2%、腈綸25.8%、粘綸23.0%),為不合格。由此,該院根據GB5296.4?1998《消費品使用說明紡織品和服裝使用說明》形成的檢驗結論為:樣品經檢驗,不符合上述標準規定的要求,判該樣品不合格。

南京市鼓樓區法院認為,原告就購買被告不合格商品男式T恤衫一件的事實,其提供的發票、標價牌、“合格證”、實物和檢驗報告以及檢驗院發票,足以相互印證,證明原告關于分兩次繳納檢驗費400元的解釋是合理的,與檢驗院的檢驗報告的日期也是吻合的,法院一并加以認定。法院還認為,原告確實因多次到被告不同地點的連鎖店購買商品,而后以各種理由提出索賠,并非消費者,法律也并不禁止類似原告就購買不合格商品后要求賠償的權利,故被告的抗辯理由不能成立。

據了解,一些被消費者投訴的問題企業也大多持有類似本案被告的觀點,有的指責買假索賠者是“刁民”,有的甚至指責其行為是“惡意消費”、“故意敲詐”等等。希望這些問題企業能從本案中得到啟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