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鹽城訊:高某、殷某等6名被告人均系外地無業人員,在經過共謀后,約定由被告人高某等人在鹽城市區公交站臺上尋找脖子上佩戴金項鏈的被害人,然后制造混亂場面,趁人不備,由高某用剪刀剪斷并竊取被害人的金項鏈,后由被告人唐某駕駛摩托車轉移贓物。

20088226時許,被告人至鹽城市區黃海東路公交站臺,采取上述手段,竊得被害人洪某的金項鏈一根,價值人民幣3780元。后由被告人唐某駕駛摩托車在轉移贓的途中,被公安人員抓獲。當日8時許,被告人又至鹽城市區五星客運總站公交站臺,采取同樣的手段,在竊取被害人成某的金項鏈時,被公安人員當場抓獲。

6名被告人采取秘密手段,竊取公民財物的行為已構成盜竊罪。故亭湖法院依法判決6名被告人有期徒刑10個月至拘役4個月不等的刑罰,并分別處以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