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為解決執行難問題,在執行過程中涉及查封、扣押的標的物案件明顯增多,在進行拍賣時,該院發現對外委托拍賣案件流拍現象比較嚴重,2010年以來,該院對外委托拍賣案件有12件,結果流拍8件,流拍率66.6. %。通過分析,主要有三個方面的原因:

 

一是財產所有權人不正常配合。法院強制拍賣財產一般都是財產所有權人不愿意看到的事,在進行拍賣時被執行人不予配合的現象就常有發生,表現為惡意逃避、有的甚至下落不明;有些被執行人還故意刁難、威脅競買人,對于動產拒絕提供有效證件,對于不動產以不準使用土地、停水、停電、斷路相威脅,給競買人心理上造成很大壓力,因而不敢競買。

 

二是拍賣公告范圍偏小。一些拍賣單位為降低成本,縮小傳播范圍,選擇發行量較小的報紙,在節假日刊登拍賣公告,致使公眾在有限的公告時間內,不能知道拍賣信息,無法成為競買人,而使拍賣難以成交,直接影響拍賣的效果。

 

三是財產低值高估。目前,社會評估機構的收費是根據評估價格來確定的,有些評估機構為提高收費而高估資產價格。有的被執行人單位千方百計的與評估單位拉關系,將用于執行的資產低值高估,造成評估價與拍賣成交價的差距。該院委托拍賣成交的案件中,委托評估價格與拍賣成交價差距在30%以上的占總成交數的70.3%,其中差價在50%以上的占總成交數的9%,導致價格過高而無人競買。

 

為解決上述三個問題,該院建議:

 

一是法院要加強對被執行人的釋法析理工作,爭得被執行人的主動配合。對已拍賣成交或以物抵債的,被執行人仍無理干涉、設置障礙的行為,法院應依法嚴厲制裁;

 

二是規范收費標準。政府相關部門應盡快規范評估收費的基數標準,建議將評估費與拍賣成交價直接掛鉤,避免評估機構冒估高估,獲取不正當收益

 

三是規范公告行為,消除人為因素,如在當地發行量較大的報刊的醒目位置刊登公告或在當地電視臺以正式公告的播音形式播出,具體費用由拍賣機構和申請人共同承擔;

 

四是規范評估行為。要求評估部門必須認真核查有關資料和證明文件,將評估的技術手段、依據和論證過程都詳細記載于評估報告之上,使評估結論有理有據、科學可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