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些論壇網友爆出同一“專家”屢屢“變臉”,在不同的電視購物和網絡視頻購物廣告中,以不同姓名、不同“專家”身份現身說法,竭力向消費者推銷不同產品。該“專家”及其演繹的廣告涉嫌欺詐,招致廣大網民的炮轟。

據悉,該“專家”系北京某演藝機構旗下的吳姓專職演員。針對網民的炮轟和記者的質疑,某演藝機構卻不以為然,并稱其是對外出租演員,上述廣告都是根據客戶的劇情需要飾演角色,只是在表演,很正常。言下之意,演員拍廣告就是演演戲而已,沒什么大驚小怪的!

我國《廣告法》第3條規定:廣告應當真實、合法,不得虛假,要符合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要求。第4 條規定:廣告不得含有虛假的內容,不得欺騙和誤導消費者。《反不當競爭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都規定:廣告不得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可見,不真實的欺騙性廣告和引人誤解的誤導性廣告都屬于虛假廣告范疇。

廣告真實,是我國《廣告法》的核心,包括廣告的內容、手段真實兩方面,二者缺一不可。因此,以演員假冒“專家”,假借權威機構、權威部門作廣告,不管廣告所推銷的產品本身是否真實,都違反“廣告真實”的法律規定,都構成虛假廣告。同時,以虛構的、不存在的、莫須有的“權威”、“專家”等名義在廣告中現身說法,除了涉嫌欺詐,必然會誤導廣大消費者,讓消費者尤其是經驗欠缺、意志不堅定的普通消費者在對“專家”們的迷信心理的推導、誘導、誤導下,上當受騙,錯誤決策,作出不理智的消費選擇,從而購買虛假廣告產品,很容易造成消費者的人身、財產傷害和損失,成為受害者。顯而易見,上述屢屢“變臉”的“專家”廣告,都是虛假廣告。

雖然《廣告法》規定了廣告必須真實、合法,不得虛假,但形形色色的虛假廣告尤其各種虛假代言廣告(如上述“專家”廣告)在我國長期以來屢禁不絕,除了以《廣告法》為核心的我國現行廣告法律體系對虛假廣告的法律概念和判斷標準沒有明確界定,缺乏可操作性以外,關鍵在于我國廣告法律對自然人廣告推薦者,尤其是與日俱增的專家、名人、明星等推薦者沒有規定法律責任,即專家、名人、明星等個人推薦者不屬于廣告法的責任主體。《廣告法》規定僅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以及“向消費者推薦商品或者服務的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為責任主體,明確將自然人廣告推薦者排除在外,這就使得要追究專家、名人、明星等個人推薦者的廣告法律責任于法無據,這也正是虛假名人、明星代言廣告愈演愈烈的法律根源。利益驅動下,一些名人專家把拍廣告當成演廣告,廣告如戲、戲如廣告,忽悠消費者,卻至今未聞追究名人、明星虛假代言的法律責任,消費者維權難上加難。

法律規定的空白,使得他律缺乏,除了廣告活動主體的自律,僅靠公眾道德和社會輿論的譴責是遠遠不足以規范廣告市場、防范虛假廣告的。自然人代言廣告責任至今是一個法律真空地帶,我們在呼吁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和發布者、廣告推薦者等廣告活動主體加強自律,莫作金錢奴隸的同時,加強行業監管尤其補強法律規定尤為重要。

與歐美國家廣告法明確界定虛假廣告法律概念、判斷標準并明確規定虛假名人代言法律責任相比,我國1994年頒布的《廣告法》已經遠遠落后于經濟社會的發展,引起了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如果說立法當初以個人身份參與虛假廣告的現象還不夠普遍,未能在立法時加以考慮。那么,在專家、名人虛假廣告泛濫成災的今天,對其進行法律規制已成必要。我國應借鑒一些世界發達國家的立法經驗和先進做法,盡快修改和完善法律,增加直接約束個人虛假代言的條款,以追究其法律責任。據悉,新的《廣告法》已經正式被列入我國新一輪五年立法規劃,并爭取在明年完成全部的修改工作。期待新廣告法中增加規定自然人廣告推薦者尤其專家、名人、明星代言的法律責任的條款,希望以新廣告法的修訂和完善,來有效規范我國當前混亂的廣告市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