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城亭湖法院分析行政訴訟案件上訴率偏高的原因并提出對策建議
作者:周曉文 朱益倪 發布時間:2009-02-09 瀏覽次數:1308
鹽城亭湖法院在對近五年行政訴訟案件上訴情況進行匯總分析時發現,行政訴訟案件平均上訴率為43.55%,最高年份甚至達到51.28%,遠遠高于同期民商事案件上訴率。據此,該院組織專題調研,分析行政訴訟案件上訴率偏高的原因,并提出了對策建議。
一、行政訴訟案件上訴率偏高的原因
1、當事人上訴成本降低。根據國務院《訴訟費用交納辦法》規定,行政訴訟案件一審、二審收費均為每件50元。訴訟成本的大大降低,不僅使得一審行政訴訟案件數量驟增,而且當事人在一審判決下達后,由于訴訟成本低廉,往往抱著試試看的心理提起上訴。
2、當事人存在認識誤區。部分當事人文化程度不高,缺少法律常識,訴訟預期與法律規定存在較大差距。以行政強制拆遷案件為例,當事人期望的拆遷補償安置費往往遠遠高于標準規定,一審法院依法作出裁判結果確定的補償標準,當事人卻認為有失公允,于是提起上訴。
3、少數法官工作不到位。少數法官未能進行深入細致的判前釋明和判后答疑,極個別法官甚至工作作風簡單粗暴,難以做到案結事了。此外,部分裁判文書說理不夠充分、透徹,公正性、嚴肅性受到質疑,加之少數代理人的不當鼓動,當事人接到判決后往往會提起上訴。
4、少數行政案件受理不當。因審核把關不嚴,一些原本不屬于行政案件受案范圍的行政爭議進入訴訟程序,一審法院經審理后作出駁回起訴的裁定后,當事人仍堅持認為該爭議具有可訴性,寄希望于通過上訴來實現權利救濟的目的。
二、相關對策建議
1、嚴格收案審查標準。進一步把好立案審核關,加強立案部門與行政審判部門之間的溝通聯系,對不屬于行政案件受案范圍的行政爭議堅決不予立案。同時,嚴格執行訴訟收費政策,適當提高某些類型行政案件的收費標準,切實發揮訴訟收費遏制當事人濫用訴權的功能。
2、提高案件裁判質量。加強行政法官司法能力建設,加大教育培訓力度,提升廣大法官司法水平。建立實施疑難復雜案件集體討論制,確保案件裁判質量。提高裁判文書質量,切實增強裁判文書的說理性,促使當事人服判息訴。
3、改進審判工作作風。開庭審理前,法官應對當事人進行必要的法律釋明,引導其對訴訟結果作出合理預期;庭審過程中,法官應耐心聽取當事人陳述,準確歸納爭議焦點,始終保持司法中立,提高裁判公信度;案件宣判后,法官應深入細致地做好判后答疑,最大限度地促使當事人理解并認同法院裁判。
4、加大行政協調力度。強化和諧司法意識,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加強與行政機關的聯系溝通,特別是對牽涉面廣、社會影響大、當事人矛盾尖銳的案件,加大協調力度,統籌兼顧各方利益,有效化解行政爭議,最大限度地化解當事人的對立情緒,促成案結事了。